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终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审被告:泰州市沁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华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泰州市沁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1民初7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缴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云
审 判 员 吴 玫
审 判 员 丁万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旭
书 记 员 夏桂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