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623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兴隆拆迁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马殿禄,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河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法定代表人:何文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市兴隆拆迁有限公司与黑河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飞
审判员 胡 镇
审判员 李江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凡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