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131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红岩建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小湾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燃燃,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世江,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成仲案字第1164号仲裁裁决,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红岩建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世江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额263795.07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仲裁委员会(2019)成仲案字第1164号仲裁裁决由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加红
审 判 员 戴 伟
审 判 员 姚力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萌
书 记 员 姜开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