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财保109号
申请人:重庆红岩建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小湾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燃燃,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世江,男,汉族,1984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申请人重庆红岩建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世江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07334.3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9年8月28日,申请人重庆红岩建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将成都仲裁委员会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红岩建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世江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07334.3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世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