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9民初8650号
原告:谢常青,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强,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红岩建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红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22172U。
法定代表人:周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维,重庆市北碚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谢常青诉被告重庆红岩建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谢常青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常青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常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常青负担。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