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圆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段国生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法民保字第144号
申请人**,男,1965年9月27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段国生,男,1973年2月19日生,住西山区。
被申请人云南天圆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段国生、云南天圆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民事纠纷,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段国生及云南天圆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2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人云南鑫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段国生、云南天圆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2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马驰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庄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