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宜良县双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良县***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礼海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十里长街红河谷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昆明市宜良县双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礼海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四终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云南礼海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到期未自动履行,昆明市宜良县双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54383.33元,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礼海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拒不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下达了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件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到被执行人云南礼海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该公司地址系伪造。本院依法将云南礼海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负责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云南礼海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普 焱
审 判 员 蒋 伦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