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002执1490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众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西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许昌市裕星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高桥营乡王庄社区3组。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众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昌市裕星食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院作出的(2010)许立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昌市众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昌市裕星食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院作出的(2010)许立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