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701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第三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棕树营街道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12015116663K。
负责人:白琳。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第三人:昆明汉龙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7554007XW。
法定代表人:字新春。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棕树营街道办事处、昆明汉龙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第三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棕树营街道办事处、昆明汉龙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棕树营街道办事处、昆明汉龙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故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剩余人民币3717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张 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兴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