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8民初6300号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0486030B。
法定代表人:廖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月梅,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东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3008902C。
诉讼代表人:袁振春,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方,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住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北白岩村正街26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关南里10号楼5单元3号。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广东电网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四维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曲爽担任审判长,法官寻朝兰、曹志勇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电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月梅,被告国电四维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方、陈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广东电网公司对国电四维公司享有债权8 630 675.73元;2.诉讼费由国电四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国电四维公司于2001年成立,从事电力设备技术开发、销售等经营业务。自2008年起,国电四维公司与广东电网公司(含广东电网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物流中心、梅州供电局、江门供电局、中山供电局、东莞供电局、惠州供电局等)签订多份货物买卖框架协议、货物买卖合同、采购合同等,成为多个电力工程项目的电缆附件产品供应商。合同签订后,国电四维公司向广东电网公司供应了相关货物,广东电网公司依约支付了相应货款。
2016年,广东电网公司向国电四维公司采购的部分电缆终端在运行中发现异常升温现象。经开盖检查、专家论证及委托国家电网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进行解剖分析,国电四维公司提供的YJZWG-64/110干式户外电缆终端存在设计缺陷,发生绝缘击穿的风险高。鉴于此,广东电网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组织召开了缺陷处理协调会,国电四维公司参加了该次会议,双方就电缆终端更换、整改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6月7日,广东电网公司的母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召开了包括国电四维公司在内多个电缆附件供应商的约谈会,国电四维公司参加了该次会议,其对YJZWG-64/110电缆终端存在批次性缺陷结论无异议,承诺将该型电缆终端免费更换为座式油浸式电缆终端,并承担全部的现场安装工作。后国电四维公司虽然免费提供了相应替换产品,但并未依承诺承担现场更换、安装工作及费用,广东电网公司下属各供电局为更换、安装相关产品共计支出4 650 723.34元。
2018年1月13日,广东电网公司在实施电缆线路改接时发现电缆线芯导体渗出油状物,经对电缆终端进行解剖检查发现导体出线杆处、应力锥表明缠绕的J-50绝缘自粘带与绝缘油发生溶胀现象。2018年1月19日,国电四维公司技术人员同广东电网公司前往现场对故障终端进行了解剖分析,书面答复该次故障系因终端带材存在质量问题所导致,并承诺将对其余终端开盖检查,如有类似情况则负责进行整改。经电力科学研究院检测分析,国电四维公司所提供的电缆终端使用的带材与绝缘油不相容,故导致电缆终端出现密封失效渗漏油问题,使用了该批次带材的终端存在安全运行风险,需尽快排查、整改。因经多次敦促国电四维公司仍未对相关故障终端作出处理,2018年3月15日,广东电网公司就本次产品缺陷问题约谈国电四维公司,国电四维公司同意对发现溶胀或经追溯可能使用问题带材的在运终端采取整体更换措施,同意采购其他厂家产品,承担更换所需附件和电缆、施工等费用。后广东电网公司对国电四维公司所提供的充油终端(包括2016年免费更换的)进行排查及更换,广东电网公司下属各供电局为采购、更换、安装相关产品共计支出3 979 952.39元。
广东电网公司认为,广东电网公司与国电四维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含广东电网公司授权下属分支机构与国电四维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以及国电四维公司关于更换缺陷产品的承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国电四维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相关产品,后又未对缺陷产品进行整改、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赔偿由此对广东电网公司造成的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广东电网公司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号20HC1000028号)、《广东电网公司设备、材料技术协议(110kV恒信电缆)》、基建付款凭证(2010年8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2010年8月24日)、发票(票号00573111)、中山供电局入库单(制单日期2010年8月6日)、《广东省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备、材料买卖合同》(合同号:09220-252-03号)、发票2张(票号分别为00491596、00491597)、中山供电局入库单(制单日期2010年4月14日)、《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合同号GDDW2320130401LY14349)、《裕丰站至110千伏小和乙线#15-#16电缆工程-110kV电缆附件技术协议》(复印件)、2015年2月13日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复印件)、发票(票号13201544)、入库单(制单日期2015年1月15日);
2.《广东省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备、材料买卖合同》(合同号08110-291-17号)、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2010年3月26日)、发票(票号00455813)、《广东省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备、材料买卖合同》(合同号09110-34-01号)、发票(票号00573124)、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复印件);
3.《广东电网公司货物框架协议》(打印件)、《广东电网公司设备、材料技术协议》(打印件)、《关于广东电网公司2010年招标结果延期的补充协议》(复印件)、《广东电网公司货物买卖合同(订单)》(合同编号19WLHC1013481)、东莞供电局到货验收单(复印件)、2016年4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发票3张(票号分别为05573626、05573627、05573628);
4. 《广东省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备、材料买卖合同》(合同号08110-89-18号)、江门供电局基建项目物料直接收料单、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2张(委托日期分别为2009年6月22日、26日)、发票(票号00333420)、《广东省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备、材料买卖合同》(合同号08110-96-22号)、到货清单(复印件)、江门供电局入库单(制单时间2010年5月13日)、资金汇划补充凭证、发票(票号00522550);
5. 《广东电网公司货物采购合同》(合同号13WLHC1113197号)、110kV交联电缆供货确认表(镇潼线)、惠州供电局入库单(制单日期2012年9月13日)、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回执、发票(票号05799500)、《广东电网公司货物采购合同》(合同号13WLHC1113198号)、110kV交联电缆供货确认表(陈沥线)、惠州供电局入库单(制单日期2012年9月13日)、发票(票号05799499)、《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合同号GDDW2320130401LY00869)、合同号GDDW2320130401LY00869验收移交单(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回执(委托日期2013年11月15日)、发票(票号00948302)、《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合同号GDDW2320130401LY02541)、合同号GDDW2320130401LY02541验收移交单(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回执(委托日期2014年2月25日)、发票(票号06724701);
6.110kV群湾甲线等线路干式柔性户外终端发热缺陷原因专家分析意见(复印件)及会议签到表(复印件)、《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YJZWG型电缆终端缺陷处理协调会会议纪要》(打印件)、江门局110kV电缆户外终端发热缺陷分析、《关于约谈沈阳古河、乐星红旗、国电四维公司等电缆附件供应商的会议纪要》(打印件);
7.2018年1月16日广东电网有限公司东莞供电局图文传真(复印件)、《关于振长甲线2号A相终端线芯渗油故障及A、B电缆进水故障的分析与整改建议》(复印件)、《关于振长甲线2号A相终端线芯渗油故障整改的回复》(复印件)、2018年1月29日广东电网有限公司东莞供电局图文传真(复印件)、《110千伏金沙牵引站供电工程电缆故障处理会议纪要》(打印件)及会议签到表(复印件)、《110kV振安T接至禾丰与新民电缆线路工程国电四维质量问题电缆附件更换协调会议纪要》(打印件)、《复合绝缘子及110kV电缆终端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视频会会议纪要》(打印件)、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图文传真(复印件)及国电四维公司回执(复印件)、《国电四维公司绝缘油及绝缘自粘带分析报告》、南方电网公司供货商约谈记录表;
8.《110kV仁北甲线等线路更换北京国电四维电缆终端(应急)施工合同》、工程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项目验收申请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发票4张(票号分别为0034200、00342001、00342002、00342003)、《货物框架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南方电网公司2018年主网线路材料第一批框架招标项目框架招标)》(合同编号GDDW2320180401HY00016W)、《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合同编号GDDW2320180401HY33979)、《中山供电局2018-2019年度主网生产应急项目(第2标段)(输电管理所)施工框架合同》;
9.《梅州供电局110kV县月线等4回线路电缆终端大修等2个项目施工合同》、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工程启动(竣工)验收报审表、工程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工程款支付证书、发票(票号22387013)、《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电缆终端隐患排查整改讨论会会议纪要》(打印件)、梅州供电局110kV扶盘线国电四维电缆终端排查情况说明(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货物框架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南方电网公司2018年主网线路材料第一批框架招标项目框架招标)》(合同编号GDDW2320180401HY00016W)、《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合同编号GDDW2320180401HY27668)、2018年11月21日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发票(票号17818445)、验收单、梅州供电局入库单(填单日期2018年9月10日)、《梅州供电局2018年度输电线路检修(标段三:110kV、35kV输电线路检修丰顺片区、大埔片区)工程施工合同》、梅州供电局输电线路及附属设施日常维修委托审批表3张、梅州供电局输电线路及附属设施日常维修完工确认表3张、工程签证单、结算审核汇总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发票(票号11718159);
10.现场照片(打印件)、《货物框架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南方电网公司2018年主网线路材料第一批框架招标项目框架招标)》(合同编号GDDW2320180401HY00016W)、《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合同编号GDDW2320180401HY31082)、2018年11月8日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发票(票号17818617)、《东莞供电局输电管理所2017年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电缆急修、抢修工程(第1标段)施工框架合同》、合同工程分项目110kV振长甲线03号等电缆终端大修(抢修)工程说明书、合同工程分项目110kV振长甲线03号等电缆终端大修(抢修)工程施工申请书、合同工程分项目110kV振长甲线03号等电缆终端大修(抢修)工程开工报告、工程量清单、工程竣工报告、预算表(打印件);
11.《江门供电局2016年(蓬江、江海、新会、鹤山片区)220kV-35kV输电线路非计划检修及应急项目施工框架招标合同》(合同编号GDDW0520160102SI00029)、《110kV群碧线等线路电缆终端头应急大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12.《110kV铁海乙线N19-N21杆更换拉线装置大修等6个项目(标包二)工程施工合同》、生产项目变更申请表(复印件)、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报告、工程量签证表、工程量及工程质量验收签证表、惠州供电局生产项目结算审批定案表、惠州供电局修理项目施工(送审)单位工程结算书、发票(票号04330227)、《货物框架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南方电网公司2018年主网线路材料第一批框架招标项目框架招标)》(合同编号GDDW2320180401HY00016W)、《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合同编号GDDW2320180401HY31206)、2018年12月28日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发票(票号17818616)、《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合同编号GDDW2320180401HY32576)、2019年2月27日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发票(票号21814533)、《货物框架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南方电网公司2018年主网线路材料第一批框架招标项目框架招标)》(合同编号GDDW2320180401HY00014W)、《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合同编号GDDW2320180401HY32392)、2019年4月24日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发票(票号05292779)、工程结算审定书;
13.《110kV振长甲线03号等电缆终端大修(抢修)工程预算审核报告》《110kV振长甲线03号等电缆终端大修(抢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110kV振长甲线03号等电缆终端大修(抢修)工程设计费结算审核书》《110kV振长甲线03号等电缆终端大修(抢修)工程监理费结算审核书》;
14. 《2018年度江门供电局220kV-35kV输电线路非计划检修及应急项目施工框架招标施工合同》(合同编号0307002018010312SD00010)、《2018年度江门供电局220kV-35kV输电线路非计划检修及应急项目施工框架招标施工合同(合同编号0307002018010312SD00010)结算审核咨询报告》;
15.《惠州供电局输电管理所2018年输电电气类修理技改抢修项目(第二名:惠州市鸿业电力有限公司)施工框架合同》;
16.产品鉴定记录表(拍照打印件)、照片(打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视频;
17.110kV仁北甲线等线路更换北京国电四维电缆终端(应急)工程结算审核书(复印件)、发票(复印件)4张(票号分别为31100039、13295367、14692183、15607242);
18.关于赴北京国电四维公司开展110kV电缆户外终端技术资料审查及试验见证工作的通知(复印件)、签到表(复印件)、照片(打印件)、南网高压电缆附件售后服务项目进度表(打印件)及2016年6月29日电子邮件(屏幕截图打印件)、国电四维110kV户外终端技术资料补充(含附件)及2016年7月4日电子邮件(屏幕截图打印件)、开盖检查照片(打印件)、2009年12月商务投标文件(复印件);
19.《关于惠州局终端采购、更换有关情况的更正和说明》(复印件)及附件《惠州供电局2016年、2018年更换国电四维终端相关情况汇总表》(复印件)、《关于110kV 千区甲线等线路电缆通道日常维修施工费拆分情况的说明》(复印件)及附件《工程结算审核书》(复印件)、票号为0414788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016年9月30日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票号为0433022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017年1月19日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2020年12月28日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2021年1月21日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票号为2532632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票号为2532632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017年2月17日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2017年10月19日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票号为24409188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019年1月17日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票号为1229919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票号为1229919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019年9月30日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2021年6月17日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2016年12月28日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2019年1月29日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2018年1月17日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复印件)、票号为0870650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019年5月14日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票号为1099617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020年6月11日交易编号为20200611010101005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计算说明(复印件)、票号为0791070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020年6月11日交易编号为20200611010100991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东莞供电局修理技改项目结算清单(复印件)、票号为10896488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020年6月11日交易编号为20200611010101002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2019年度生产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审核费用明细表(预算审核)》(复印件)、《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2019年度生产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审核费用明细表(结算审核)》(复印件)、票号为1477980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票号为147798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020年6月11日交易编号为20200611010100997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以及惠州供电局电缆线路检修工程总结算表(打印件)、江门供电局其他费用结算表(打印件);
2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打印件)、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打印件)、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备检修试验规程(打印件);
21.电气调整试验报告(复印件)、六氟化硫气体检测试验报告(复印件)、110kV电力电缆交接试验报告(复印件)、证书(复印件)。
国电四维公司辩称:第一,广东电网公司在更换产品之前并未跟我公司确认相关费用;第二,广东电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我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通过鉴定进行确定;第三,我公司供应的干式终端只是个别产品出现发热现象,并不会影响线路运行,而且专家分析意见中也提出产品存在安装缺陷,产品是否正常运行与安装也存在很大关联性。我们当时是应广东电网公司要求,出于长期合作考虑为广东电网公司免费提供了新的充油终端,并提供人员完成了安装工作;第四,关于我公司供应的充油终端,我公司仅认可供应给东莞供电局的充油终端存在质量问题,供应给其他供电局的相关产品的生产时间、供货时间与东莞供电局的均不相同,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关于东莞供电局的损失,我公司同意承担终端采购费409500元,同时我公司同意按照每套终端5000元的标准支付施工费(含吊装等辅助施工费用、附件等辅料费用)。关于东莞局的电缆耐压试验费等其他费用,我公司不同意支付。
国电四维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生产110kV充油式电缆终端型号》及《国电四维高压电缆附件发货明细》、发言稿(打印件)、照片、电缆终端安装工艺文件(打印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一部分:广东电网公司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从国电四维公司处采购电缆终端情况。
2008年至2013年期间,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原名称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以下简称中山供电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供电局(原名称广东电网公司梅州供电局,以下简称梅州供电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原名称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以下简称东莞供电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原名称广东电网公司江门供电局,以下简称江门供电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供电局(原名称广东电网公司惠州供电局,以下简称惠州供电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原名称广东电网公司物流中心、广东电网公司物流服务中心,现该公司已注销,以下简称物流服务中心)等广东电网公司的分公司分别从国电四维公司处采购电缆终端等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山供电局从国电四维公司处采购电缆终端情况。
1.中山110kV小南甲、乙线解口至仁和站电缆线路工程。
2009年11月12日,中山供电局(需方)就“中山110kV小南甲、乙线解口至仁和站电缆线路工程”与国电四维公司(供方)签订《广东省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备、材料买卖合同》(合同号09220-252-03号),约定中山供电局从国电四维公司处购买36套硅橡胶户外终端、6套保护接地箱、450米接地线等产品,价款共计13 68 750元。质保期限为按招投标文件约定,供货总金额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设备投运后6个月内或货到交货地点18个月内,由需方结算单位付清。合同还对技术标准、售后服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0年4月14日,中山供电局收到合同所涉设备、材料。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该合同项下为36个型号为YJZWG-64/110的干式户外终端,上述合同所涉货款已付清。此外,双方均认可上述设备于2010年7月正式投入运行。
2.110kV恒信至旗库、旗中架空线路改接点A电缆工程。
2010年2月25日,中山供电局(需方)就“110kV恒信至旗库、旗中架空线路改接点A电缆工程”与国电四维公司(供方)签订《广东电网公司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号20HC1000028号),约定:中山供电局从国电四维公司处购买6套110kV干式GIS电缆终端头-630mm2、6套110kV硅橡胶电缆终端头-630mm2IV等产品,价款共计942 350元。质保期限为自需方订单设备正式投运之日起,不短于正常运行12个月(供方承诺的质保期若长于上述时间,则按承诺时间执行)。供货总金额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设备投运后12个月内或货到交货地点18个月内(两者以先到为准),由需方结算单位付清。合同还对违约责任及索赔等进行了约定。2010年8月6日,中山供电局收到合同所涉设备、材料。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该合同项下实际供应了6套型号为YJZWG-64/110的干式户外终端,该合同项下所涉货款已付清。此外,双方均认可上述设备于2010年12月正式投入运行。
3.中山裕丰变电站#3主变扩建工程。
2013年8月1日,物流服务中心(买方)就“中山裕丰变电站#3主变扩建工程”与国电四维公司(卖方)签订《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合同号GDDW2320130401LY14349),约定:物流服务中心从国电四维公司处购买6套110kV瓷套液体绝缘电缆终端头-1000 mm2、Ⅲ级防污以及240米接地线-240 mm2等产品,价款共计852 000元。合同还对安装调试、质量保证等进行了约定。2015年1月15日,中山供电局收到合同所涉设备、材料。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该合同项下实际供应了6套型号为YJZWC-64/110的油浸式户外终端,该合同项下所涉货款已付清。此外,双方均认可上述设备于2015年6月正式投入运行。
(二)梅州供电局从国电四维公司处采购电缆终端情况。
1.梅州110kV月梅输变电工程(东山变月梅出线间隔)。
2008年11月27日,梅州供电局(需方)就“梅州110kV月梅输变电工程(东山变月梅出线间隔)”与国电四维公司(供方)签订《广东省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备、材料买卖合同》(合同号08110-291-17号),约定:梅州供电局从国电四维公司处购买6套GIS终端ZG、6套干式户外终端等产品,价款共计891 000元。质保期限为按招投标文件约定。供货总金额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设备投运后6个月内或货到交货地点18个月内,由需方结算单位付清。合同还对技术标准、售后服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广东电网公司称梅州供电局于2009年12月收到合同所涉设备、材料,国电四维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该合同项下实际供应了6套型号为YJZWG-64/110的干式户外终端,该合同项下所涉货款已付清。此外,双方均认可上述设备于2009年12月正式投入运行。
2.梅州110kV盘古输变电工程。
2009年7月30日,梅州供电局(需方)就“梅州110kV盘古输变电工程”与国电四维公司(供方)签订《广东省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备、材料买卖合同》(合同号09110-34-01号),约定:梅州供电局从国电四维公司处购买6套瓷套式户外终端ZWC、6套GIS终端ZG等产品,价款共计453 500元。质保期限为按招投标文件约定。供货总金额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设备投运后6个月内或货到交货地点18个月内,由需方结算单位付清。合同还对技术标准、售后服务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国电四维公司向梅州供电局供应了合同货物,广东电网公司称收到货物时间为2010年8月,国电四维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该合同项下实际供应了6套型号为YJZWG-64/110的干式户外终端,该合同项下所涉货款已付清。此外,双方均认可上述设备于2010年8月正式投入运行。
(三)东莞供电局从国电四维公司处采购电缆终端情况。
2010年3月,物流服务中心(需方)与国电四维公司签订《广东电网公司货物框架采购协议(2010年框架协议式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编号00HC0700133),约定:需方从供方处采购电缆附件,货物估值总额为760万元,实际总金额按具体项目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订单)据实累计核算。本框架协议约定需方供应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实际期限以具体项目通过需方审批的日期计算。质保期限自需方订单设备正式投运之日起,不短于正常运行三年(供方承诺的质保期,若长于上述时间,则按承诺时间执行),收货单位根据具体项目货物买卖合同(订单)要求确定。供货总金额的2%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设备质保期届满,由需方结算单位付清。协议还对售后服务、违约责任及索赔等进行了约定。
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电力物资总公司作为需方广东电网公司物流中心的授权代表与国电四维公司签订《关于广东电网公司2010年招标结果延期的补充协议》,约定上述协议有效期延至2011年6月30日。
2010年11月23日,东莞供电局(需方)就“220kV振安(港口)输变电”项目与国电四维公司(供方)签订《广东电网公司货物买卖合同(订单)》(合同号19WLHC1013481),约定东莞供电局从国电四维公司处购买9套“110kV瓷套电缆终端头-800mm2,Ⅲ防污”以及18套“110kV合成电缆终端头-400mm2,Ⅲ防污”等产品。合同总金额3 529 500元。交货地点为需方指定地点。质保期限自需方订单设备投运之日起,不短于正常运行三年(供方承诺的质保期若长于上述时间,则按承诺时间执行)。供货总金额的2%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设备质保期届满,由需方结算单位付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该合同项下实际供应了18套型号为YJZWCG64/110的复合套终端、9套型号为YJZWCC64/110的瓷套终端,共计27套,均为充油终端,收到货物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该合同项下所涉货款未付清,尚有65 736元质保金未付。此外,双方均认可上述设备于2016年12月22日正式投入运行。
(四)江门供电局从国电四维公司处采购电缆终端情况。
1.江门110kV阳朗输变电工程。
2008年7月10日,广东电网公司江门供电局(需方,以下简称江门供电局)就“江门110kV阳朗输变电工程”与国电四维公司(供方)签订《广东省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备、材料买卖合同》(合同号08110-89-18号),约定:江门供电局从国电四维公司处购买6套干式户外电缆终端、6套GIS终端ZG等产品,价款共计432 000元。交货地点为需方交货地点。质保期限为按招投标文件约定。供货总金额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设备投运后6个月内或货到交货地点18个月内,由需方结算单位付清。合同还对技术标准、索赔等进行了约定。2009年8月27日,江门供电局收到国电四维公司供应的货物。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广东电网公司称该合同项下实际供应了3个YJZWG-64/110的干式户外终端,国电四维公司称该合同项下实际供应了6套型号为YJZWG-64/110的干式户外终端,该合同项下所涉货款已付清。此外,双方均认可上述设备于2009年8月正式投入运行。
2.江门110kV东宁输变电工程。
2008年9月2日,江门供电局(需方)就“江门110kV东宁输变电工程”与国电四维公司(供方)签订《广东省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备、材料买卖合同》(合同号08110-96-22号),约定:江门供电局从国电四维公司处购买12套“110kV干式户外电缆终端YJGWG64/110”、2套“直接接地箱JDX-1”等产品,价款共计419 000元。交货地点为需方交货地点。质保期限为按招投标文件约定。供货总金额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设备投运后6个月内或货到交货地点18个月内,由需方结算单位付清。合同还对售后服务等进行了约定。2010年5月,江门供电局收到国电四维公司供应的货物。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该合同项下实际供应了12套型号为YJZWG-64/110的干式户外终端,该合同项下所涉货款已付清。此外,双方均认可上述设备于2010年6月正式投入运行。
3.江门新沙输变电工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国电四维公司称其共向江门新沙输变电工程供应电缆终端12套,其中6套为干式终端,6套为充油终端。广东电网公司称该工程项下实际供应了11套电缆终端,其中干式终端6套、充油终端5套。此外,双方均认可收到货物时间为2008年9月,该合同项下所涉货款已付清,上述设备于2008年12月正式投入运行。
(五)惠州供电局从国电四维公司处采购电缆终端情况。
1.惠州京九铁路110千伏沥林牵引站供电工程(110kV京九沥林牵引站T接110kV镇潼线线路工程)。
2011年11月25日,惠州供电局(需方)就“惠州京九铁路110千伏沥林牵引站供电工程(110kV京九沥林牵引站T接110kV镇潼线线路工程)”与国电四维公司(供方)签订《广东电网公司货物采购合同》(合同号13WLHC1113197号),约定:惠州供电局从国电四维公司处购买6套“110kV合成电缆终端头-630mm2, Ⅳ防污”等产品,价款共计463400元。质保期限为自需方订单设备正式投运之日起,不短于正常运行三年(供方承诺的质保期若长于三年,则按承诺时间执行)。合同总金额2%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设备投运满18个月无质量问题或到货满3年(两者以先到为准),由需方结算单位付清。合同还对售后服务等进行了约定。2012年9月19日,惠州供电局收到国电四维公司供应的货物。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广东电网公司与国电四维公司均认可称该合同项下实际供应了6套充油终端。此外,双方均认可该合同项下所涉货款已付清,上述设备于2012年12月正式投入运行。
2.惠州京九铁路110千伏沥林牵引站供电工程(110kV京九沥林牵引站T接110kV陈沥线线路工程)。
2011年11月25日,惠州供电局(需方)就“惠州京九铁路110千伏沥林牵引站供电工程(110kV京九沥林牵引站T接110kV陈沥线线路工程)”与国电四维公司(供方)签订《广东电网公司货物采购合同》(合同号13WLHC1113198号),约定:惠州供电局从国电四维公司处购买6套“110kV合成电缆终端头-630mm2, Ⅳ防污”、接地箱等产品,价款共计463400元。交货地点为需方指定地点。质保期限为自需方订单设备正式投运之日起,不短于正常运行三年(供方承诺的质保期若长于三年,则按承诺时间执行)。合同总金额2%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设备投运满18个月无质量问题或到货满3年(两者以先到为准),由需方结算单位付清。合同还对售后服务等进行了约定。2012年9月19日,惠州供电局收到国电四维公司供应的货物。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该合同项下实际供应了3套干式终端、3套充油终端,该合同项下所涉货款已付清。此外,双方均认可上述设备于2012年12月正式投入运行。
3.惠州惠城西坑输变电项目(110kV雍园至西坑线路工程电缆部分)。
2013年4月27日,物流服务中心(买方)就“惠州惠城西坑输变电项目”与国电四维公司(卖方)签订《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合同号GDDW2320130401LY00869),约定:广东电网公司物流服务中心从国电四维公司处购买6套“110kV合成液体绝缘电缆终端头-1000
mm2,Ⅲ级防污”,单价21 000元,价款共计126 000元。合同还对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3年9月17日,惠州供电局收到国电四维公司供应的货物。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该合同项下实际供应了6套型号为110kV合成液体绝缘电缆终端头的充油终端,该合同项下所涉货款已付清。此外,双方均认可上述设备于2013年9月正式投入运行。
4.惠州110kV东兴输变电项目(东兴T接110kV横园线、横萧线送电线路工程电缆部分)。
2013年5月23日,物流服务中心(买方)就“惠州110kV东兴输变电项目”与国电四维公司(卖方)签订《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合同号GDDW2320130401LY02541),约定:广东电网公司物流服务中心从国电四维公司处购买6套“110kV合成液体绝缘电缆终端头-630mm2,Ⅳ级防污”等产品,价款共计698 000元。合同还对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1月20日,惠州供电局收到国电四维公司供应的货物。2014年2月26日,惠州供电局向国电四维公司付款628 200元。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该合同项下实际供应了6套型号为110kV合成液体绝缘电缆终端头的充油终端,该合同项下所涉货款未付清,尚有69800元质保金未付。此外,双方均认可上述设备于2014年1月正式投入运行。
第二部分:干式终端问题发现情况。
广东电网公司称江门供电局于2015年11月发现国电四维公司提供的YJZWG-64/110的干式户外电缆终端存在质量问题,并向本院提交了110kV群湾甲线等线路干式柔性户外终端发热缺陷原因专家分析意见(复印件)及会议签到表(复印件)等证据进行证明。
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110kV群湾甲线等线路干式柔性户外终端发热缺陷原因专家分析意见(复印件)中载明:2016年5月12日,在江门供电局17楼会议室召开了110kV群湾甲线等线路干式柔性户外终端发热分析会(与会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专家听取了110kV群湾甲线等线路安装的国电四维公司YJZWG-64/110型干式柔性户外终端发热缺陷情况介绍,对缺陷原因进行了分析讨论,形成意见如下:1.国电四维公司电缆终端集流环部分的设计不能保证电缆外半导电层可靠接地,导致外半导电层产生悬浮电位放电,造成集流环内部填充材料发热并伤及电缆主绝缘。2.集流环与硅橡胶预制件结合部位密封性能不良,密封注胶工艺不合理,无法保证完全填充,导致集流环内部密封、绝缘材料受潮,加剧放电和发热。3.鉴于该厂家YJZWG-64/110型干式柔性户外终端存在设计缺陷,建议对该型号终端逐步进行更换处理。在未更换前,需加强红外测温等检测工作。国电四维公司对该专家分析意见不予认可。
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2016年5月29日《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YJZWG型电缆终端缺陷处理协调会会议纪要》(打印件)中载明:2016年5月18日,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在广州组织召开了国电四维公司YJZWG-64/110型干式户外电缆终端(以下简称“电缆终端”)缺陷处理协调会,物资部、电力科学研究院、规划研究中心、中山、惠州、江门、湛江、梅州、肇庆供电局及国电四维公司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对国电四维公司电缆终端处理相关工作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会议纪要如下:一、由于国电四维公司电缆终端存在设计缺陷,发生绝缘击穿的风险高,应尽快对在运的国电四维公司电缆终端按照《国电四维终端缺陷整改工作要求》(见附件1)申请紧急项目进行更换处理。二、各供电局应结合线路实际状况,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方式、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等内容,并填报《国电四维终端缺陷整改统计表》(见附件2),报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新换电缆终端安装时,要求生产厂家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全程指导,并对电缆终端安装质量进行确认。2016年6月10日前上报整改计划,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请电力科学研究院、规划研究中心提供技术支持。三、请国电四维公司配合电力科学研究院开展国电四维公司改进型电缆终端的设计文件、试验报告及安装工艺文件等相关技术资料审查工作,必要时对终端进行试验检验,确保新电缆终端性能符合技术标准要求。2016年6月17日前完成。四、各供电局应对新换电缆终端在投运一年内加强可见光及红外测温检查工作,必要时开展局部放电测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将相关信息报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及电力科学研究院。该会议纪要落款载明的出席人员包括国电四维公司吴春胜、赵利、陈中山。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国电四维公司认可收到该会议纪要,并认可其工作人员吴春胜、赵利、陈中山参加了该会议,但认为在该会议上并未分析出干式终端的发热原因。
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电压研究所于2016年6月出具的《江门局110kV电缆户外终端发热缺陷分析》中载明:江门供电局部分110kV电缆干式户外终端尾部在运行中存在异常升温现象,受江门供电局委托,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电压研究所对送检的电缆终端进行了解剖,从电缆终端的设计和安装工艺等方面对缺陷原因进行了分析,指出终端集流环与应力锥之间存在电位差产生放电可能是导致接头内部发热的主要原因,并对电缆接头的安装质量控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3.缺陷原因分析:结合江门局提供的对其它终端的检查结果,对送检终端样品的缺陷原因作如下分析:(1)江门局对群双线#18+1塔C相终端解剖分析时发现,集流环内部有受潮现象、金属内壁严重锈蚀、电缆铝表面附着深棕色物质、密封胶及电缆半导电层明显烧蚀甚至穿孔、主绝缘发黄硬化老化严重。对群白线#19塔侧C相终端解剖分析时发现,集流环并未与电缆铝护套实现可靠电气连接、密封胶填充不均匀、固化后密封胶为绝缘材料。本次解剖分析也发现,集流环与电缆应力锥、电缆皱纹铝套等未可靠电气连接、密封胶填充不充分、集流环金属内部严重锈蚀、主绝缘严重发黄老化等情况。分析上述现象,可以认为集流环与应力锥未可靠电气连接,可能是导致本样品产生放电和发热的原因。(2)从终端样品集流环外部冷缩管密封性检查结果来看,冷缩管在运行过程密封失效,可能导致水分潮气侵入。但从冷缩管内表面检查结果来看,可认为本次分析的终端样品尚未明显受到潮气影响。(3)集流环铅封与集流环接触位置开裂,分析原因可能是终端安装和运行过程中该处受外力作用导致破坏。终端接地线未按照安装工艺与电缆皱纹铝套焊接或直接接触。4结论与建议:根据检查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集流环与应力锥之间存在电势差,可能是导致产生放电和发热的原因。(2)集流环外部冷缩管在运行过程密封失效,可能导致水分潮气侵入,但尚未对本次分析的终端样品造成影响。建议:(1)终端设计和安装过程中,应使应力锥、绝缘屏蔽、皱纹铝套和集流环保持电气连接;(2)电缆终端的安装作业应严格按照工艺文件进行,确保集流环接电线与电缆皱纹铝套可靠连接。终端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应避免集流环封铅受外力形成破坏;(3)应加强集流环外表面的密封性能。国电四维公司对该缺陷分析不予认可。
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关于约谈沈阳古河、乐星红旗、国电四维公司等电缆附件供应商的会议纪要》(打印件)载明:2016年6月7日,公司物资部在保利中心五号会议室召开沈阳古河电缆有限公司、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国电四维公司等电缆附件供应商约谈会。公司设备部、广东电网公司、南网科研院相关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纪要中关于国电四维公司部分中载明:国电四维公司对其生产的YJZWG-64/110型干式柔性电缆终端存在批次性缺陷的结论无异议。经协商,国电四维公司同意将广东电网公司具备条件的该型干式电缆终端(清单见附件2)免费更换为座式油浸式电缆终端,并承担全部的现场安装工作。其他施工监理费、延展电缆等费用由广东电网公司设备部负责处理,广东电网公司相关供电局应做好协议的签订工作。贵州电网公司该型电缆终端可参照处理。国电四维公司对该会议纪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2016年6月27日,国电四维公司出具《关于江门局电缆附件施工方案》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江门供电局。该施工方案载明:一、产品准备。客户名称江门供电局,线路名称110kV礼永线,数量6支,要求到货时间2016年7月5日……二、人员安排。为保障电缆附件按期完成,我公司将安排二队人员进行110kV复合油式户外终端施工。三、电缆附件安装过程时间安排(符合电缆附件安装条件):2016年7月11日6点0分至2016年7月11日11点30分,电缆本体检查、电缆开缆加温;2016年7月11日11点30分至2016年7月11日17点30分,电缆加温后校直冷却;2016年7月11日17点30分至2016年7月12日9点34分,电缆尺寸确认,绝缘处理、打磨;2016年7月12日9点34分至2016年7月12日12点30分,金具套装,密封处理,产品套装;2016年7月12日16点0分至2016年7月12日20点00分,复核套管吊装,绝缘油灌装;至2016年7月12日20点00分,整套产品安装完成。施工人员为6人。四、为保证贵局此次电缆附件安装如期完成,电缆附件安装过程中需要贵局配合工作,希望贵局配合的相关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各线路停电时间。2、终端平台上的安全措施(如搭建平台、防雨棚)。3、施工现场所需220V电源、封铅用液化气。4、终端材料的运输及复合套管的吊装等其它工作、5、现场的安全监护工作。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广东电网公司和国电四维公司均认可国电四维公司已为广东电网公司免费提供了充油终端用以更换其供应的干式终端。国电四维公司称其供应的干式终端只是个别产品出现发热现象,并不会影响线路运行,但基于长期合作考虑,为广东电网公司免费提供了新的充油终端,而且专家分析意见中也提出产品存在安装缺陷,产品是否正常运行与安装也存在很大关联性。同时,国电四维公司称根据《关于约谈沈阳古河、乐星红旗、国电四维公司等电缆附件供应商的会议纪要》,其只负责电缆终端的安装工作,并不负责其他费用。国电四维公司称其已向江门供电局、中山供电局、梅州供电局、惠州供电局提供了电缆终端安装工作。此外,国电四维公司称电缆终端安装如收费,则每套费用为3000元。关于电缆终端安装,广东电网公司称国电四维公司向江门供电局委派了6名工作人员负责安装,向惠州供电局委派了3至4人负责安装,但未向中山供电局和梅州供电局提供安装人员。
第三部分:干式终端更换施工情况
1.中山供电局干式终端更换施工情况。
2016年11月16日,中山供电局与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电力公司)签订《110kV仁北甲线等线路更换北京国电四维电缆终端(应急)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DDW0320160102SD00653),发包人为中山供电局,承包人中山电力公司,工程名称为110kV仁北甲线等线路更换北京国电四维电缆终端(应急),承包方式为包工部分包料。合同工期拟从2016年7月10日开始施工,至2017年6月30日完成竣工。工程承包施工总价款暂定为2920000元,工程竣工后根据发包人选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该项目工程开工报告载明:工程简要内容为更换110kV仁北甲线N14、110kV仁北乙线N14等共42套北京国电四维全预制干式终端。该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载明,审定造价为 3 080 683.38元,建设单位中山供电局等单位在该表上签字盖章,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110kV仁北甲线等线路更换北京国电四维电缆终端(应急)工程结算审核书》载明:工程费用包括建筑修缮费、设备检修费、配件购置费等,施工单位费用总计 3 143
541.69元,下浮后的施工费用为3 080 683.38元(中标费率97.85%)。该审核书中显示:“110kV 仁北甲线、仁北乙线、仁凤线、小和甲线”电缆线路检修中包括36套“110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终端更换”,“旗中线体育支线、旗库线体育支线”电缆线路检修中包括6套“110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终端更换”。此外,还包括吊线检修、补缺标牌、接头盒检查、架空线路避雷器更换、迁移接地箱、电缆防火检修等施工内容。中山电力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中山供电局开具数额共计3 080 683.3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电网公司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复印件)显示,2018年1月17日,中山供电局向中山电力公司支付3 080 683.38元。本案中,广东电网公司就该项目主张施工费的金额为3 080
683元。
2.梅州供电局干式终端更换施工情况。
2016年11月16日,梅州供电局与广东晋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宇公司)签订《梅州供电局110kV县月线等4回线路电缆终端大修等2个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DDW1220160102SD00104),约定发包人为梅州供电局,承包人为晋宇公司,工程名称为110kV县月线等4回线路电缆终端大修、110kV兴文线#5-#11及35kV文岩线#
69-#75杆塔导、地线检修。建设地点为广东省梅州市。承包范围:110kV县月线等4回线路电缆终端大修:对110kV县月线和110kV月东线、110kV程盘线和110kV扶盘线4回线路共计12相电缆终端进行改造更换。110kV兴文线#5-#11及35kV文岩线#
69-#75杆塔导、地线检修:110kV兴文线#5-#11及35kV文岩线# 69-#75杆塔导、地线更换检修,合计更换导、地线约3.2km(具体以工程施工设计图纸为准)。承包方式为包工部分包料。合同工期拟从2016年11月17日开始施工,至2016年12月20日完成竣工,具体开、竣工时间以发包人的通知为准。据实结算合同,工程竣工后根据发包人选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广东电网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竣工日期为2016年12月17日,工程建设概况为110kV县月线等4回线路电缆终端大修;110kV县月线和110kV月东线、110kV程盘线和110kV扶盘线4回线路共计12相电缆终端进行改造更换。广东电网公司提供的2016年12月20日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载明:110kV县月线等4回线路电缆终端大修审定造价为173 103.78元。2016年12月22日,晋宇公司为梅州供电局开具金额为173 103.78元增值税发票。广东电网公司提交的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显示,2016年12月28日,梅州供电局向晋宇公司支付265 944.83元,广东电网公司称此支付款中包含上述工程施工费173 103.78元。本案中,广东电网公司就该项目主张施工费的金额为173 103.78元。
3.江门供电局干式终端更换施工情况。
2016年1月18日,江门供电局与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输变电公司)签订《江门供电局2016年(蓬江、江海、新会、鹤山片区)220kV-35kV输电线路非计划检修及应急项目施工框架招标合同》(合同编号GDDW0520160102SI00029),江门供电局为发包人,江门输变电公司为承包人,工程名称为江门供电局2016年(蓬江、江海、新会、鹤山片区)220kV-35kV输电线路非计划检修及应急项目,承包范围为:(1)架空线路:带电处理绝缘子、金具及导线损伤和清理飘挂物等需紧急带电处理的工作;(2)电缆线路:线路故障,遭受外力破坏、被盗,白蚁侵蚀,电缆及电缆附件损坏等;(3)电缆通道:电缆井盖缺失,盖板缺失或损坏影响行人及电缆安全运行……。承包方式为包工部分包料。工程合同工期拟从2016年1月21日开始施工,至2016年12月31日完成竣工,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的通知为准。工程承包施工总价款暂估价2 000 000元。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广州冠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110kV群碧线等线路电缆终端头应急大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载明:工程主要建设规模包括对110kV群碧线、110kV礼永线、外永线、110kV阳东线、110kV丰睦线电缆终端更换,加装电缆终端平台,新建保护围栏等。最终审定竣工结算金额为 1 227 700元,其中包括“110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终端更换”礼永线和外永线12套、阳东线3套、丰睦线3套、礼顺乙线3套,共计21套,此外,还包括电缆终端塔维护、电缆敷设、电缆保护管敷设、户外支持绝缘子安装、避雷器及避雷针安装、电缆常规试验等施工内容。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发票(复印件)显示:2016年12月13日,江门输变电公司为江门供电局开具金额为12277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电网公司提交的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显示:江门供电局于2017年2月17日向江门输变电公司支付1166315元、于2017年10月19日向江门输变电公司支付61385元。本案中,广东电网公司就该项目主张施工费的金额为1 227 700元。
4.惠州供电局干式终端更换施工情况。
2016年6月30日,惠州供电局与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华网公司)签订《110kV铁海乙线N19-N21杆更换拉线装置大修等6个项目(标包二)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惠州供电局,承包人为常德华网公司,其中承包范围约定:(1)110kV冯潭乙线等线路爬梯大修。①本工程对52基钢管杆安装防坠落装置。110kV金榕甲线-1T罗阳支线N4-N15,共12基杆塔安装防坠落装置。共需要不锈钢钢绞线725米,防坠器12套。②110kV冯潭乙线N4、N5、N6、N7、N8、N9,共6基杆塔安装防坠落装置。共需要不锈钢钢绞线365米,防坠器6套……(2)110kV千区甲线等线路电缆通道日常维修。①本工程110kV千区甲线等线路,修筑C25混凝土地面800平方米,工井升降2处,盖板更换150块,墙面维修400平方米,电缆通道清理(杂树杂草)20公里……承包方式为包工部分包料。合同工期拟从2016年6月30日开始施工,至2016年12月30日完成竣工,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的通知为准。工程承包施工总价款暂估价为310 000元,具体以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生产项目变更申请表(复印件)显示,项目名称为110kV千区甲线等线路电缆通道日常维修,项目变更理由为因110kV冯石甲线、110kV冯石乙线、110kV冯铁线、110kV冯潭丙线-1T铁场丙支线、110kV冯园线、110kV尾沥乙线-1T沥牵乙支线电缆终端需维修更换,需增加电缆吊装、电缆通道挖土,脚手架及施工帐篷及围闭等施工配合工作。变更后内容为110kV千区甲线、110kV雍埔甲线、110kV湖北线等47回110kV电缆线路,修筑C25混凝土地面800平方米,工井升降2处,盖板更换150块,墙面维修400平方米,电缆通道清理(杂树杂草)20公里。110kV冯石甲线、110kV冯石乙线、110kV冯铁线、110kV冯潭丙线-1T铁场丙支线、110kV冯园线涉及9基电缆终端塔(双回路塔算2个塔),合计24个1600mm2,110kV尾沥乙线-1T沥牵乙支线3个630mm2截面电缆终端需维修更换(电缆终端电缆处理工序及实验仪器相关费用不计)。变更后项目投资39万元。
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中显示:工程名称为110kV千区甲线等线路电缆通道日常维修。工程主要内容为:1.110kV千区甲线等线路,修筑C25混凝土地面800平方米,工井升降2处,盖板更换150块,墙面维修400平方米,电缆通道清理(杂树杂草)20公里。2.对110kV冯石甲线、110kV冯石乙线、110kV冯铁线、110kV冯潭丙线-1T铁场丙支线、110kV冯园线等线路,合计24个1600mm2,3个630mm2截面电缆终端进行维修更换,同时1600mm2截面电缆终端更换导线及金具利旧,630mm2截面电缆终端更换采用新的导线及金具。建设单位意见为竣工验收设备(施工)与竣工资料和图纸符合并满足项目技术、运行要求。验收合格,具备竣工条件。惠州供电局输电管理所在该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意见处盖章,时间为2016年11月2日。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惠州供电局生产项目结算审批定案表显示:110kV千区甲线等线路电缆通道日常维修项目审定总造价为344675.8元。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关于110kV千区甲线等线路电缆通道日常维修施工费拆分情况的说明显示:该工程审定施工费为344
675.8元,其中电缆头更换部分施工费为169 236.56元。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发票(复印件)显示:常德华网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为惠州供电局开具金额为128 90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12月18日为惠州供电局开具金额为215
773.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显示:广东电网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常德华网公司支付128
902元,于2017年1月19日向常德华网公司支付 198 540.01元,广东电网公司称该二笔支付款项包含了电缆终端更换施工费169 236.56元。本案中,广东电网公司就该项目主张施工费损失金额为169
236.56元。
第四部分:充油终端问题发现情况
广东电网公司称其于2018年1月发现国电四维公司提供的油浸式电缆终端出现质量问题,并向本院提交了2018年1月16日广东电网有限公司东莞供电局图文传真(复印件)等证据进行证明。
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2018年1月16日广东电网有限公司东莞供电局图文传真(复印件)载明:发传真方为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物流服务中心,收传真方为国电四维公司,主题为缺陷处理,具体内容如下:东莞110kV长安金沙牵引站供电工程为网省公司重点工程项目,其中涉及东莞上沙电缆厂改造项目,并计划在2018年1月24日恢复送电。2018年1月12日对原110千伏振安(港口)T接至禾丰与新民电缆线路工程进行解口时,发现电力电缆断口截面和电缆终端头断口截面存在渗油现象(电缆终端头合同编号19WLHC1013481),该线路投运时间为2016年1月,期间一直处于运行。发现问题后,我方在当天已电话通知贵公司在1月14日前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对故障进行分析和确认对电缆后续运行是否存在影响,但直至1月16日止,贵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安排技术人员到场。现工程所属长安镇为该工程实施已对客户用电进行错峰,要求必须在2018年1月24日前恢复送电,否则将造成更大用电错峰,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由于贵公司不按我方要求对质保期内设备进行技术服务,导致缺陷处理进度滞后。鉴于上述紧急情况,现我方再次要求贵公司必须按合同相关条款履行相关责任,在2018年1月18日上午9时前安排技术总工到达现场,对设备故障进行分析和确认对电缆后续运行是否存在影响……请贵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下午3时前正式书面回复。国电四维公司认可收到了上述图文传真。
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国电四维公司《关于振长甲线2号A相终端线芯渗油故障及A、B电缆进水故障的分析与整改建议》(复印件)载明:东莞电业局:2018年1月19日,我公司技术人员同贵局相关部门分别对振长甲线2号A相漏油终端及B相进水接头进行了现场解剖分析。一、A相渗油故障的分析与整改建议:故障分析:经过解剖,发现A相终端的漏油点位于终端顶部导体压接部位。按照产品工艺要求该压接部分使用绝缘密封带进行密封处理。根据现场看到的情况,顶部缠绕的密封带材与终端绝缘油发生了溶胀现象,溶胀使顶部的密封带材发生开裂,导致密封失效,瓷套中的绝缘油从带材的裂缝处渗入电缆芯中。经过现场测量计算,渗入线芯中的绝缘油约2升。公司技术部门分析:产品使用的绝缘密封带材质量问题导致溶胀现象产生。经过公司采购部的追溯,该批次产品使用了新供货商的带材,公司的带材有两家供应商,老供应商的带材使用已经超过16年,未发现存在此类问题。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同带材厂家沟通分析其中的具体原因。整改建议:如果A相电缆只存在线芯渗入绝缘油的问题,我司技术部的意见为:处理干净导体压接部分,可正常制作电缆终端,无需截断电缆。因为,少量的终端绝缘油渗入电缆线芯内不会影响电缆的运行安全(充油电缆)。我司的终端绝缘油不会与电缆导体及外屏蔽PE材料发生作用,也不会影响电缆本体的场强分布。对于该项目剩余的24套充油终端,我司技术部认为需要贵局依次安排停电,对终端进行开盖检查,如发现有类似情况,我公司负责对产品进行整改。二、A、B相电缆进水故障分析及整改建议:故障分析:通过现场对进水的B相电缆接头解剖,发现该接头的密封船壳内存在大量的沙子,船壳内存有积水,同时接头铜壳内的绝缘密封胶没有注满,铜壳内存在较大的缝隙,铜壳内的密封胶有部分没有固化完好,铜壳注胶口内存在积水。铜壳两端的铅封也存在与电缆护套脱开现象。现场已经解剖的其它两相接头,同样存在船壳内有大量沙子的问题。通过以上现象分析:船壳内大量的沙子,应该在灌注绝缘密封胶前就存在,灌胶时未发现这一情况,导致船壳内充满沙子,因为有泥沙的存在,该部分的密封胶也没有固化完好,密封失效,进入船壳的水又进入未注密封胶的铜壳内,水渗入到铜壳的铅封处,由铅封与电缆铠装的缝隙间进入电缆保护套内。整改建议:对于电缆保护套进水这样的故障,通常有两种方案:1.对进水电缆部分进行高压氮气干燥。2、截掉进水的电缆,重新敷设。方案1比较麻烦,耗时也较长,通常会采用方案2。该文件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21日。国电四维公司对上述《关于振长甲线2号A相终端线芯渗油故障及A、B电缆进水故障的分析与整改建议》真实性不持异议。
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东莞供电局基建部《110千伏金沙牵引站供电工程电缆故障处理会议纪要》(打印件)中载明:2018年1月23日上午,在东莞供电局十一楼会议室召开了110千伏金沙牵引站供电工程电缆故障处理协调会议。会议由基建部柏东辉主持,东莞供电局基建部、生产设备管理部、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输电管理所、物流服务中心以及东莞电力设计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电四维公司、珠海电力监理公司、广东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所参加会议,会议就110千伏金沙牵引站供电工程上沙电缆场改造过程中发现的电缆渗油和电缆进水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纪要如下:一、110千伏振长甲线电缆02号终端漏油点位于终端顶部导体压接部位。根据现场观察,判断是由于顶部缠绕的密封带材与终端绝缘油发生了溶胀现象,溶胀使顶部的密封带材发生开裂,导致密封失效,瓷套中的绝缘油从带材的裂缝处渗入电缆芯中。经过现场测量计算,渗入线芯中的绝缘油约2升。经会议讨论分析,带材溶胀缺陷危及电缆安全运行,国电四维公司应对此次渗油及带材溶胀事件负责。后续将对渗入绝缘油的电缆段进行更换,由国电四维公司落实所需电缆、中间接头,并配合开展更换、安装工作。同时要求国电四维公司对绝缘油、带材进行检测分析及出具检测报告,并配合东莞供电局开展后续的带材相容性试验。于2018年2月9日前完成对缺陷原因的最终确认,并将最终确定的缺陷整改处理方案送至东莞供电局审查。针对渗油部分电缆由国电四维公司依照最终方案负责处理,2018年3月15日前完成。二、由于带材溶胀引起的漏油缺陷属工程质保期内发现,由基建部申请轮流停电,组织对110千伏振安T接至禾丰与新民电缆线路工程110千伏上沙电缆场剩余同批次的21套电缆终端进行开盖检查及更换,待最终确认缺陷原因后相应扩大排查范围。在2018年3月28日前对存在带材开裂、溶胀现象的终端进行带材清理、绝缘油更换,现场条件允许时更换应力锥或整个终端,缺陷处理过程产生的费用由国电四维公司承担。国电四维公司负责整改方案,于2018年2月9日前完成并送东莞供电局审查。三、110千伏振长乙禾线电缆建安路电缆井直通头进水口位于铜壳灌胶口处,船壳进沙较多,铜壳封铅处发现虚焊,内部AB胶部分未凝固完全,会议讨论后要求国电四维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前提供本批次AB胶发货清单、出厂报告,湖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和建立单位提供本次施工的施工记录和监理报告,综合各项数据报告后进行定责处理。会议讨论整改措施为对进水部分电缆进行更换,由于临近春节,决定春节后对此进水部分电缆进行处理,并在2018年2月3日前完成对进水部分电缆防盗处理、断口封铅防水等保护措施,2018年3月15日前完成对进水部分电缆的整改……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国电四维公司称其参加了该会议。
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国电四维公司《关于振长甲线2号A相终端线芯渗油故障整改的回复》(复印件)载明:东莞电业局:2018年1月19日,我公司技术人员同贵局相关部门对振长甲线2号A相漏油终端进行了现场解剖分析。根据现场看到的情况,顶部缠绕的密封带材与终端绝缘油发生了溶胀现象,溶胀使顶部的密封带材发生开裂,导致密封失效,瓷套中的绝缘油从带材的裂缝处渗入电缆线芯中。经过现场测量计算,渗入线芯中的绝缘油约2升。公司技术部分析,漏油故障系终端使用的绝缘密封带材质量问题导致,经过公司采购部的追溯,该批次产品使用了新供货商的带材,公司会积极同带材厂家沟通分析其中的具体原因。我司对于线芯渗油终端的整改意见为:处理干净导体压接部分,可正常制作电缆终端,无需截断电缆。少量的终端绝缘油渗入电缆线芯内不会影响电缆的运行安全。我司的终端绝缘油不会与电缆导体及外屏蔽PE材料发生作用,也不会影响电缆本体的场强分布。公司可对此方案作出质量承诺。公司领导层不同意贵局提出的截断电缆重新制作接头及终端的方案。贵局提出要我司配合带材质量检验的事宜,由于公司目前处于放假期间,公司的相关部门人员已经回家,现在无法响应贵局的要求。假期结束后,公司会协调相关部门为贵局提供相关资料及带材,并且公司的质检部门也会对问题带材进行相关的检验。另:接头的A、B密封胶的相关资料与发货清单也会在公司假期结束一并提供给贵局。该回复的落款日期为2018年1月28日。国电四维公司对该回复的真实性认可。
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2018年1月29日广东电网有限公司东莞供电局图文传真(复印件)载明:发传真方为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物流服务中心,收传真方为国电四维公司,主题为缺陷处理、警告,具体内容如下:东莞110kV长安金沙牵引站供电工程为网省公司重点工程项目,需对原振安配套110kV线路振长甲线改造成振禾线。2018年1月12日对原110千伏振安(港口)T接至禾丰与新民电缆线路工程进行解口时,发现电力电缆断口截面和电缆终端头断口截面存在渗油现象(电缆终端头合同编号19WLHC1013481),110千伏振长乙禾线电缆建安路电缆井直通头进水口位于铜壳灌胶口处,船壳进沙较多,内部AB胶部分未凝固完全,该线路投运时间为2016年1月,期间一直处于运行。1月23日我局组织召开协调会,会议各方初步判断该渗油问题是由于贵公司所供的绝缘密封带质量问题导致溶胀现象发生引起,但由于电缆厂家(山东鲁能)无法判断所渗油品是否有杂质,无法准确判断渗油对电缆后续运行造成的影响,经会议各方讨论明确对渗油电缆进行切除至线芯中无油为止,由贵公司负责整改(含切除后需增加的电缆和直通头),要求贵公司1月26日前提供详细的原因分析排查报告、后续的检查及改正方案、本批次AB胶发货清单、出厂报告等。同时1月27日根据省公司要求,需对贵公司的油和带材进行检测,要求贵公司配合提供以下材料:1、跟问题带材同批次或者同材质的带材五卷,最好是同批次的;2、旧带材、绝缘油的厂家试验检验报告、检验方法文件。3、旧带材、绝缘油的材质和参数文件;4.准备在振长甲线新做接头和接头处理上用的带材和绝缘油,以及试验检验报告;5.绝缘油、带材的供货厂家及联系方式。上述材料要求1月29日前发货……截至目前贵公司仍未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并且寄出所需的材料进行检测,由于贵公司多次未按我局要求做好缺陷的整改配合,导致缺陷发现至今一直未能妥善处置,严重影响我局的客户用电。现我方再次要求贵公司必须按合同相关条款履行相关责任,在2018年1月30日前反馈相关资料文件、并将所需配合检测的材料发货至我局。国电四维公司认可收到上述图文传真。
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广东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复合绝缘子及110kV电缆终端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视频会会议纪要》(打印件)载明:2018年2月7日,公司生技部组织直属各供电局及电科院召开了襄阳国网合成绝缘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国网公司)复合绝缘子及国电四维公司110kV电缆终端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视频会,会议通报了上述两家公司产品的安全隐患,宣贯了排查方法,提出了排查及整改要求,会议纪要如下……国电四维公司部分110kV充油电缆终端出现密封绝缘带材与绝缘油溶胀现象,导致密封失效,绝缘油渗漏。经初步分析判断,上述两家公司的部分产品存在批次性缺陷,长期运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请直属各供电局结合设备台账信息、襄阳国网公司及国电四维公司提供的供货清单,认真组织梳理缺陷产品使用情况,开展缺陷产品的现场检查及相应整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二)国电四维公司110kV充油电缆终端。1.组织开展国电四维公司110kV充油电缆终端红外测温,在线路允许停电的情况下,开展停电开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直属各供电局负责,电科院配合,2月15日前完成。2.组织开展国电四维公司110kV充油电缆终端停电开盖检查,填报《国电四维公司110kV充油电缆终端开盖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报公司生技部及电科院。对于存在带材溶胀、绝缘油渗漏等问题的电缆终端,原则上采取整体更换的方式进行整改。直属各供电局负责,电科院配合,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3.组织开展国电四维公司110kV充油电缆终端缺陷整改。在完成整改之前,加强红外测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发生电缆事故事件。直属各供电局负责,电科院配合,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国电四维公司对该会议纪要的真实性认可,但其只认可东莞供电局的充油终端存在问题,因为东莞供电局充油终端与其他地市局的供货时间相差很多,不是同一批次的。
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东莞供电局基建部《110kV振安T接至禾丰与新民电缆线路工程国电四维质量问题电缆附件更换协调会议纪要》(打印件)载明:2018年2月27日上午,在东莞供电局十一楼会议室召开了110千伏振安T接禾丰与新民电缆线路工程国电四维质量问题电缆附件更换协调会议……东莞供电局生产设备管理部、输电管理所、物流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讨论结果如下:一、由于国电四维公司不同意对涉及质量问题电缆附件进行批量更换,基建部、物流服务中心经提请省公司物资部后,仍无法协调国电四维公司落实更换,且已停电线路长期不恢复将造成长安镇错峰。会议讨论后决定,先对本次已发现的渗油部分电缆委托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更换消缺工作。针对本工程同批次剩余的21套电缆终端,由设备部组织输电管理所应急立项进行电缆终端整体更换处理。二、针对本工程同批次剩余的21套电缆终端,考虑本次带材溶胀问题为批次性缺陷,为彻底消除电缆安全运行隐患,会议确定后续检查发现无论是否存在密封带材与终端绝缘油溶胀的现象,都对电缆终端进行整体更换……四、为缩短停电时间,减少对长安镇供电影响,会议确定输电管理所应急项目在完成电缆终端更换工作及主绝缘电阻、外护套绝缘电阻试验后,采取电缆空载24小时试验代替电缆主绝缘交流耐压试验。五、由于输电管理所应急项目只更换电缆终端,不涉及线路相序、长度等参数变化的问题,会议确定不再进行启动,通过停电检修单备注方式开展电缆空载24小时试验,及试验完成且线路无异常后恢复线路带负荷运行工作。国电四维公司对该会议纪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图文传真(复印件)载明:国电四维公司:广东电网生技部已根据合同清单及各局收集情况,梳理出需排查的电缆终端清单,对于广东电网范围内可能涉及问题带材的贵司110kV电缆终端,春节后将组织供电局对终端开展停电开盖检查工作,请贵司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应规格的密封圈和硅脂材料,按照3相备1相的比例增加备品,并于2月28日前寄到各供电局相应联系人处(见附件),否则将严重影响各供电局隐患排查的进度。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回执(复印件)上显示:“我公司已收到贵司函件,由于我公司正式上班时间为3月5日,所以我司将在上班后的第一时间处理贵司函件中事项,为此给贵司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还望贵司予以理解”。国电四维公司对上述图文传真及回执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国电四维公司绝缘油及绝缘自粘带分析报告》载明:2018年1月,东莞供电局110kV振长甲线电缆终端密封带材与绝缘油出现溶胀现象,溶胀使顶部的密封带材发生开裂,导致密封失效,使绝缘油渗入电缆线芯内。在随后的排查中发现同批次电缆存在同样问题,该电缆户外终端生产厂家为国电四维公司。为明确原因,电科院开展了国电四维公司绝缘油及绝缘自粘带相容性分析及相关性能测试。试验表明,该批次电缆终端使用的J-50自粘带与聚异丁烯绝缘油不相容,是导致振长甲线电缆终端出现密封失效渗漏油问题的原因。使用了该批次自粘带的电缆终端存在安全运行风险,需要尽快完成排查和整改工作。国电四维公司对该分析报告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南方电网公司供货商约谈记录表载明:供货商为国电四维公司,约谈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供应商参会人员为公司副总吴限富及质量管理部王海强。问题描述:2018年1月东莞局开展振长甲线改造成振禾线路,在1月12日和1月18日进行110kV上沙电缆厂改造施工时,分别发现110kV电缆终端头A相电缆铜芯有绝缘油渗透的情况和110kV电缆直通头三相电缆存在双边电缆同时进水的情况。该工程于2016年1月投运,属质保期内问题。东莞局于2018年1月16日起多次发函给国电四维公司要求配合做好现场处理,但国电四维公司收到通知后一直以公司春节放假为由,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安排人员配合处理。由于国电四维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配合处理,导致缺陷发生起至今该110kV线路处于长期停电中。由于国电四维公司部分产品存在批次性缺陷,广东电网公司要求做好国电四维公司充油电缆终端开盖检查工作,但至今国电四维公司仍无法按要求提供所需的密封圈和硅脂材料等,严重影响各供电局隐患排查工作的进度。原因分析:根据国电四维公司自查情况和广东电科院对缺陷终端同批次密封绝缘带材、绝缘油的检测分析结果,判断该起原因为国电四维公司所使用的密封绝缘带材与绝缘油溶胀导致密封失效,绝缘油渗漏,属于批次性缺陷,长期运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处理情况:当前采取的处理措施及处理进展情况(包括结果),广东电网公司相关人员到厂召开协调会议。1、省物流、东莞局物流人员告知此事相关的扣分处罚情况,并在扣分通知单、约谈记录上签名盖章确认。2、生技部安排人员参加,提出需厂家配合的具体事项及时间,并与厂家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约谈双方意见:公司/供电局的要求及供货商承诺等。1、经供方负责人介绍,由于消防环保和国家政策等原因处于工厂停产和账户冻结状态,目前仍未开工,无法直接提供检查和更换所需物料、施工等服务。2、供方3月19日前提供开盖检查处理方案,包括开盖检查工艺、注意事项及严重程度划分标准等,作为后续检查和处理依据。3、检查和更换过程中所涉及的物料采购、检查施工等服务由供方承担费用,如供方账户仍处于查封状态,供方建议方式为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可从供方应收账款中扣除,签订正式协议落实上述处理措施。4、供方落实密封圈、硅脂等配件的库存情况,按照广东电网要求提供给相应供电局,由经认可的第三方公司执行检查工作并补充不足的配件,供方同意上述开盖检查和恢复密封工序不影响后续质保。5、供方3月19日前完成问题密封带材的追溯,落实合同编号、生产订单和采购订单等记录,并提供外购件的品控管理制度和带材、绝缘油检测报告,广东电网自行核查有无工程间调用、抢修等情况。6、对于开盖检查发现溶胀或经追溯可能使用问题带材的在运终端,采取整体更换措施,如绝缘油已渗入电缆本体则需切除相应电缆段,供方同意采购其他厂家产品,并承担更换所需附件和电缆、施工等费用。7、根据《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供货商扣分条款》……。该约谈记录表落款供货商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处盖有国电四维公司合同专用章,签字人为吴限富、王海强。国电四维公司对该约谈记录表的真实性认可,并称因国电四维公司欠付员工工资,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故未能完成上述约谈记录表中载明的供方在3月19日前完成问题密封带材的追溯,落实合同编号、生产订单和采购订单等记录的相关任务。同时,国电四维公司仅认可其供应给东莞供电局的充油终端存在质量问题,供应给其他供电局的相关产品的生产时间、供货时间与东莞供电局的均不相同,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关于上述“供方同意采购其他厂家产品,并承担更换所需附件和电缆、施工等费用”的理解,广东电网公司认为该内容为国电四维公司应赔偿电缆终端采购费、施工费、设计费、监理费、造价费等费用。国电四维公司认为该内容为国电四维公司应支付终端采购费、与更换电缆终端有关的施工费(含吊装等辅助施工费用、附件等辅料费用),每套5000元。此外,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国电四维公司曾表示施工中的耐压试验费与更换电缆终端相关,但需要有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出具试验报告并提供支付试验费的发票,后国电四维公司又称更换电缆终端并非必须做该项试验。
第五部分:充油终端更换采购情况
2018年7月5日,物流服务中心(买方)与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卖方、以下简称江苏安靠公司)签订《货物框架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南方电网公司2018年主网线路材料第一批框架招标项目框架招标)》(合同编号GDDW2320180401HY00014W),约定根据南方电网公司2018年主网线路材料第一批框架招标项目招标结果,物流服务中心、江苏安靠公司达成以下协议,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供应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供应量为卖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负责供应给买方的货物总量应相当于买方本标的物总需求量40%的货物,但买方实际要求卖方供应的货物总量可高于或低于该比例,具体以《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约定的供货数量累计计算。交货的时间和地点按具体项目《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的要求确定。合同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1《供货一览表》”,合同总价由《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确定。各订单合同的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到货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如果订单合同的合同金额小于或等于20万元,则支付比例为0:0:10:0;如果订单合同的合同金额大于20万元,但不大于100万元,则支付比例为0:0:9:1;其他情况的支付比例详见专用条款。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买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接受合格的产品和服务。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7月5日,物流服务中心(买方)与广东吉熙安电缆附件有限公司(卖方、以下简称吉熙安公司)签订《货物框架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南方电网公司2018年主网线路材料第一批框架招标项目框架招标)》(合同编号GDDW2320180401HY00016W),约定根据南方电网公司2018年主网线路材料第一批框架招标项目招标结果,物流服务中心、吉熙安公司达成以下协议,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供应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供应量为卖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负责供应给买方的货物总量应相当于买方本标的物总需求量25%的货物,但买方实际要求卖方供应的货物总量可高于或低于该比例,具体以《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约定的供货数量累计计算。交货的时间和地点按具体项目《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的要求确定。合同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1《供货一览表》”,合同总价由《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确定。各订单合同的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到货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如果订单合同的合同金额小于或等于20万元,则支付比例为0:0:10:0;如果订单合同的合同金额大于20万元,但不大于100万元,则支付比例为0:0:9:1;其他情况的支付比例详见专用条款。卖方应按照本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买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接受合格的产品和服务。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1.中山供电局充油终端更换采购情况
2018年11月13日,广东电网公司与吉熙安公司签订《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合同编号GDDW2320180401HY33979),约定:根据南方电网公司2018年主网线路材料第一批框架招标项目招标项下(框架协议编号为GDDW2320180401HY00016W)的分配结果(0320AC201810866000号中标通知书),编制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本订单与相应的货物框架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共同构成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内容以框架协议为准。本订单合同总价为342000元。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到货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0:0:9:1。合同单价及总价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1《供货一览表》”。结算单位为中山供电局。附件1《供货一览表》中载明采购的产品为18套“110kV合成液体绝缘电缆终端头-1000mm2,
Ⅳ级防污”。2019年3月14日,吉熙安公司向中山供电局开具金额为342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山供电局提交的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显示,2019年5月14日,中山供电局向吉熙安公司支付307800元。
2.梅州供电局充油终端更换采购情况
2018年7月31日,广东电网公司与吉熙安公司签订《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合同编号GDDW2320180401HY27668),约定:根据南方电网公司2018年主网线路材料第一批框架招标项目招标项下(框架协议编号为GDDW2320180401HY00016W)的分配结果(0314AC201807850380号中标通知书),编制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本订单与相应的货物框架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共同构成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内容以框架协议为准。本订单合同总价为228000元。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到货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0:0:9:1。合同单价及总价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1《供货一览表》”。结算单位为梅州供电局。附件1《供货一览表》中载明采购的产品为12套“110kV合成液体绝缘电缆终端头-630mm2,
Ⅳ级防污”。吉熙安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梅州供电局开具228 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梅州供电局入库单显示:上述合同产品于2018年9月14日入库。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显示:梅州供电局于2018年11月21日向吉熙安公司支付205200元。
3.东莞供电局充油终端更换采购情况
2018年8月23日,物流服务中心与吉熙安公司签订《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合同编号GDDW2320180401HY31082),约定:根据南方电网公司2018年主网线路材料第一批框架招标项目招标项下(框架协议编号为GDDW2320180401HY00016W)的分配结果(0319AC201808861638号中标通知书),编制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本订单与相应的货物框架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共同构成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内容以框架协议为准。本订单合同总价为409 500元。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到货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0:0:9:1。合同单价及总价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1《供货一览表》”。结算单位为东莞供电局。附件1《供货一览表》中载明采购的产品为15套“110kV合成液体绝缘电缆终端头-400mm2,
Ⅳ级防污”、6套“110kV合成液体绝缘电缆终端头-800mm2, Ⅳ级防污”、6套“直接接地接地箱-240mm2”、4套“金属护套交叉互联接地箱,带过电压保护器-240mm2”、2套“直接接地接地箱-240mm2”、2套“金属护套交叉互联接地箱,带过电压保护器-240mm2”,其中合成液体绝缘电缆终端头金额共计331500元。吉熙安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东莞供电局开具409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显示:东莞供电局于2018年11月8日向吉熙安公司支付368550元。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广东电网公司认可上述接地箱与涉案充油终端更换工程无关,系同期进行的其他线路应急抢修所需材料,与本案充油终端共同订货。
4.惠州供电局充油终端更换采购情况
2018年8月20日,物流服务中心与吉熙安公司签订《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合同编号GDDW2320180401HY31206),约定:根据南方电网公司2018年主网线路材料第一批框架招标项目招标项下(框架协议编号为GDDW2320180401HY00016W)的分配结果(0313AC201808861628号中标通知书),编制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本订单与相应的货物框架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共同构成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内容以框架协议为准。本订单合同总价为114 000元。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到货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0:0:10:0。合同单价及总价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1《供货一览表》”。结算单位为惠州供电局。附件1《供货一览表》中载明采购的产品为6套“110kV合成液体绝缘电缆终端头-630mm2,
Ⅳ级防污”。2018年9月13日,吉熙安公司向惠州供电局开具金额为114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显示:惠州供电局于2018年12月28日向吉熙安公司支付114000元。
2018年9月30日,广东电网公司与吉熙安公司签订《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合同编号GDDW2320180401HY32576),约定:根据南方电网公司2018年主网线路材料第一批框架招标项目招标项下(框架协议编号为GDDW2320180401HY00016W)的分配结果(0313AC201809864532号中标通知书),编制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本订单与相应的货物框架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共同构成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内容以框架协议为准。本订单合同总价为114000元。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到货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0:0:10:0。合同单价及总价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1《供货一览表》”。结算单位为惠州供电局。附件1《供货一览表》中载明采购的产品为3套“110kV合成液体绝缘电缆终端头-1000mm2,
Ⅳ级防污”、3套“110kV合成液体绝缘电缆终端头-630mm2, Ⅳ级防污”。2018年12月13日,吉熙安公司向惠州供电局开具金额为114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显示:惠州供电局于2019年2月27日向吉熙安公司支付114 000元。
2018年9月30日,广东电网公司与江苏安靠公司签订《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合同编号GDDW2320180401HY32392),约定:根据南方电网公司2018年主网线路材料第一批框架招标项目招标项下(框架协议编号为GDDW2320180401HY00014W)的分配结果(0313AC201809864532号中标通知书),编制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本订单与相应的货物框架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共同构成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内容以框架协议为准。本订单合同总价为243 892元。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到货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0:0:9:1。合同单价及总价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1《供货一览表》”。结算单位为惠州供电局。附件1《供货一览表》中载明采购的产品为3套“110kV合成液体绝缘电缆终端头-630mm2,
Ⅳ级防污”、3套“110kV合成液体绝缘电缆终端头-1000mm2, Ⅳ级防污”、3套“110kV合成液体绝缘电缆终端头-630mm2, Ⅳ级防污”、3套“110kV合成液体绝缘电缆终端头-630mm2, Ⅳ级防污”、30米“接地线-240mm2”、2套“保护接地地接箱,带过电压保护器-400mm2”,其中合成液体绝缘电缆终端头的金额为226632元。2019年1月10日,江苏安靠公司向惠州供电局开具金额为24389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显示:惠州供电局于2019年4月24日向江苏安靠公司支付219502.8元。
第六部分:充油终端更换施工情况
1.中山供电局充油终端更换施工情况
2018年2月4日,中山供电局与中山电力公司签订《中山供电局2018-2019年度主网生产应急项目(第2标段)(输电管理所)施工框架合同》,发包人为中山供电局,承包人中山电力公司,急抢修工作内容为中山供电局2018-2019年度主网生产应急项目(第2标段)(输电管理所),承包方式为包工部分包料。框架合同有效期2018年1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应急抢修施工费采用按实结算,承包人的中标费率为96.95%,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施工费以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发包人签证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紧急项目申请表上显示:项目名称为110kV小裕线等国电四维充油电缆终端更换。实施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至2019年6月30日。项目紧急立项原因及主要内容:1、应急原因:因国电四维公司充油电缆终端存在带材溶胀隐患,省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关于做好国电四维110kV充油电缆终端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供电局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国电四维公司充油电缆终端开盖检查及更换。为消除设备隐患,申请紧急立项对国电四维公司充油电缆终端进行开盖检查及更换。2、工作内容:(1)110kV迪华线3支、110kV中华线3支、110kV德阜甲线黄圃支线3支、110kV光长线6支,共15支国电四维电缆终端开盖检查。(2)110kV小裕线6支、110kV仁北甲线6支、110kV仁北乙线6支,共18支电缆终端更换。申请表还载明了其他事项。该申请表的最后签批日期为2018年10月8日。本案中,广东电网公司未主张中山供电局充油终端更换施工费用。
2.梅州供电局充油终端更换施工情况
2018年3月14日,梅州供电局与晋宇公司签订《梅州供电局2018年度输电线路检修(标段三:110kV、35kV输电线路检修丰顺片区、大埔片区)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梅州供电局,承包人晋宇公司,承包范围为对梅州供电局输电管理所所管辖的2018年(标段三:110kV、35kV输电线路检修丰顺片区、大埔片区)架空线路安健环设施、电缆线路安健环设施、输电线路杆塔防动物设施、输电线路电缆等进行检修、输电线路杆塔导、地线、光缆线路、绝缘子与金具、杆塔进行检修及绝缘子清扫等线路检修(如与广东电网公司招标改革方案有冲突,将按照招标改革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工作任务以投资计划及梅州供电局下达的任务为准)。承包方式为包工部分包料。合同工期拟从2018年3月16日开始施工,至2018年12月31日完成竣工,具体开、竣工时间以发包人的通知为准。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梅州供电局输电线路及附属设施日常维修完工确认表显示:110kV县月线、月东线、程盘线更换国电四维三相电缆终端头及附件拆、装工作分别于2018年9月15日、10月17日、12月5日竣工完成。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显示,梅州供电局输电管理所输电线路电缆检修日常维修包审定造价为40 152.87元。2018年12月26日,晋宇公司为梅州供电局开具金额为40 152.8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电网公司提交的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显示,2019年1月29日,梅州供电局向晋宇公司支付43 031.07元,广东电网公司称此款包括上述施工费40 152.87元。
3.东莞供电局充油终端更换施工情况
2017年5月22日,东莞供电局与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输变电公司,现名称变更为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东莞供电局输电管理所2017年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电缆急修、抢修工程(第1标段)施工框架合同》,发包人为东莞供电局,承包人为输变电公司。双方约定急抢修工作内容为东莞供电局输电管理所2017年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电缆急修、抢修工程(第1标段)工程。承包方为包工部分包料。框架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5月23日至2018年12月30日。工程承包总价款为3 800
000元(暂定,具体按实结算),应急抢修施工费采用按实结算,承包人的中标费率为98.3%,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施工费以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发包人签证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合同工程分项目110kV振长甲线03号等电缆终端大修(抢修)工程开工报告中显示:合同名称东莞供电局输电管理所2017年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电缆急修、抢修工程(第1标段)施工框架合同。工程主要内容为开展110kV振长甲线03号电缆终端,110kV振长乙线电缆02号、03号电缆终端,110kV振长丙线电缆02号、03号电缆终端,110kV振长丙禾线电缆01号终端及110kV振长甲禾线电缆01号终端更换以及相关的电缆抢修土建工作。
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显示,工程主要内容为110kV长新禾线电缆02、03号终端,110kV振长丙线电缆02号、03号电缆终端,110kV振长丙禾线电缆01号终端,110kV振长乙线电缆02号、03号电缆终端电缆解剖检查、切断并抽出受潮电缆、敷设新电缆及新制作终端头21套、直通接头3套、3回电缆交流耐压试验相关配合电缆土建等抢修工作。开工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竣工时间为2018年5月23日。验收意见:1、已按经审查后的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概(预)算书中的要求施工完毕,竣工资料和图纸等齐全并符合。2、已核对现场工程量与审查后的施工设计(实施方案)相符合。
《110kV振长甲线03号等电缆终端大修(抢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显示,该项目最终审定金额为582904.23元。根据该报告,上述费用中包括设备检修费、建筑修缮费、配件购置费、GIS厂家技术服务费、夜晚值守费等,其中设备检修费中包括110kV充油电缆终端更换、避雷器加装铝板及开孔、电缆常规试验、购置新SF6气体、解剖110kV电缆终端头及验潮等费用,电缆建筑修缮费中包括排水以及专业通管、洗管等项目。关于避雷器加装铝板及开孔,广东电网公司称在拆除过程中,可能导致原底板损坏,因此需要加装铝板。关于购置新SF6气体,广东电网公司称在施工中如SF6气体泄露、变质,则需要采购新的气体。关于排水项目,广东电网公司称此系在更换充油终端打开电缆沟时,发现电缆沟里有水,不符合电缆铺设要求,所以才进行排水,但进水并非国电四维公司造成的。后广东电网公司又称因国电四维公司提供的充油终端漏油,导致终端不具有密封防水功能,故产生电缆进水现象。
2020年4月14日,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向东莞供电局开具金额为582 904.23元发票。广东电网公司提交的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显示,2020年6月11日,东莞供电局向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1 085 146.76元,广东电网公司称该款包括上述工程施工费582 904.23元。
此外,《110kV振长甲线03号等电缆终端大修(抢修)工程设计费结算审核书》显示,该项目设计费审定金额为3750.01元;《110kV振长甲线03号等电缆终端大修(抢修)工程监理费结算审核书》显示,该项目监理费审定金额为18 376.91元。
4.江门供电局充油终端更换施工情况
2018年2月27日,江门供电局与江门输变电公司签订《2018年度江门供电局220kV-35kV输电线路非计划检修及应急项目施工框架招标施工合同》(合同编号:0307002018010312SD00010),发包人为江门供电局,承包人为江门输变电公司,约定:承包范围为220kV-35kV输电线路等非计划检修及应急施工(包括年中技改修理新增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部分包料。合同工期拟从2018年2月22日开始施工,至2018年12月31日完成竣工,具体开、竣工时间以发包人的通知为准。工程承包施工总价款为600万元(暂估)。工程竣工后根据发包人选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2018年度江门供电局220kV-35kV输电线路非计划检修及应急项目施工框架招标施工合同结算审核咨询报告》载明:工程实际竣工规模:更换110kV礼顺乙线#58塔及顺丰站侧电缆终端5套、避雷器3套,按原状恢复地面硬化;更换110kV丰睦线# 1塔及顺丰站侧电缆头终端6套、避雷器3套,按原状恢复地面硬化;更换110kV阳东线# 1塔电缆终端3套、避雷器3套、直接接地箱1个,按原状恢复地面硬化;更换110kV礼永线# 72、# 73塔电缆终端6套、避雷器6套。110kV礼永线#72塔处围网增加砌砖1.5米高,按原状恢复地面硬化;110kV礼永线#73塔处增加地面硬化;更换110kV外永线#42、#43塔电缆终端头6套、避雷器6套。审核结论:经审核,本工程送审施工费用761 700元,核定施工费为728 635.72元,实际与施工单位结算费为727 304.14元。根据该报告,上述费用中包括建筑修缮费、设备检修费、配件购置费以及其他费用停电保供特巡值守费等,其中建筑修缮费中包括礼永线砌筑实心砖围墙、拆除混凝土地坪等,设备检修费中包括110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终端更换、电缆常规试验费、避雷器及避雷针安装、避雷器拆除、线路标志牌更换及补充等,配件购置费中包括相序牌、电缆终端信息牌、直接接地箱等。关于上述报告中“110kV礼永线#72塔处围网增加砌砖1.5米高,按原状恢复地面硬化”,广东电网公司称与更换充油电缆终端无关。关于线路标志牌更换、补充,广东电网公司称线路标志牌在更换时会发生破损或者不符合当时标准的情况,所以重新安装。此外,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广东电网公司称江门局在上述施工中采购避雷器是因为原有的避雷器存在安全隐患,为了以后的安全运行,所以将避雷器一并更换。
2018年12月21日,江门输变电公司向江门供电局开具金额为350 000元增值税发票。2019年6月28日,江门输变电公司向江门供电局开具金额为340 938.93元以及金额为36 365.21元的增值税发票。广东电网公司提供的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显示:2019年1月17日,江门供电局向江门输变电公司支付1 086 000元;2019年9月30日,江门供电局向江门输变电公司支付 340 938.93元;2021年6月17日,江门供电局向江门输变电公司支付137 415.2元。广东电网公司称上述三笔付款包含了施工费727 304.14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东电网公司和国电四维公司均称110kV礼顺乙线、110kV丰睦线系江门新沙输变电工程中的线路;110kV阳东线系江门110kV阳朗输变电工程中的线路;110kV礼永线、110kV外永线系江门110kV东宁输变电工程中的线路。
5.惠州供电局充油终端更换施工情况。
2018年1月23日,惠州供电局与惠州市鸿业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鸿业公司)签订《惠州供电局输电管理所2018年输电电气类修理技改抢修项目(第二名:惠州市鸿业电力有限公司)施工框架合同》,发包人为惠州供电局,承包人为惠州鸿业公司,约定:承包范围为输电电气类修理技改抢修项目(紧急抢修和事故后抢修,按技改修理项目A类、B类、B2类区分)施工,参加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验收、移交等工作;承包人提供材料的采购、运输及保管,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二次运输、现场保管、退运物资、多余物资运回惠州供电局物流仓库;项目验收结算后1个月内将项目资料归档至惠州供电局档案室。承包方式为包工部分包料。框架合同有效期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应急抢修施工费采用按实结算,承包人的中标费率为96.86%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施工费以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发包人签证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工程结算审定书显示:主要工程量为:1、110kV雍恺甲乙线更换电缆头工程:本工程更换110kV雍恺甲乙线电缆终端塔(1号)户外电缆终端头6只以及加装带保护器接地箱;2、110kV横园线-1T高新甲乙支线更换电缆头工程:本工程更换110kV横园线-1T高新甲乙支线电缆终端杆(8+1号、9+1号)户外电缆终端头6只;3、110kV尾潼甲线-1T沥牵甲支线更换电缆头工程:本工程更换110kV尾潼甲线-1T沥牵甲支线沥林牵引站户外电缆终端头3只以及该线电缆终端杆(N11号)电缆终端头3只;4、110kV尾沥乙线1T沥牵乙支线更换电缆头工程:本工程更换110kV尾沥乙线-1T沥林牵引站户外电缆终端头3只以及该线电缆终端塔(N00号)电缆终端头3只。该工程审定造价总价1 621 552.87元,其中包含惠州供电局提供的材设费471 892元、审定施工工程费986 549.79元、设计费110 902.16元、监理费46 366.65元、结算审核费5842.27元。在审定施工工程费中,包括设备检修费、建筑修缮费、配件购置费、GIS厂家配合费用等,上述设备检修费中包括10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终端更换、接地装置安装、电缆常规试验费等。
2020年11月30日,惠州鸿业公司向惠州供电局开具金额为986 549.79元的工程服务发票。广东电网公司提供的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显示:2020年12月28日,惠州供电局向惠州鸿业公司支付986 549.79元,广东电网公司称此系支付的施工费。
2020年11月27日,惠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惠州供电局开具金额为110 902.16元的设计费发票。广东电网公司提供的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显示:2020年12月28日,惠州供电局向惠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110 902.16元。
此外,广东电网公司提供的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显示:2021年1月21日,惠州供电局向惠州市新科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352 361.85元,广东电网公司称此款中包含上述施工监理费46 366.65元。广东电网公司提供的2020年12月28日票号为14 692 183的发票显示:广东中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惠州供电局开具金额为41385.97元的工程造价咨询发票。
另查一:2018年6月19日,我院裁定受理了对国电四维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北京嘉信达盛会计师事务所为国电四维公司管理人。后广东电网公司向国电四维公司申报债权。2019年5月10日,国电四维公司破产管理人出具《通知书》,内容为:贵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提交的债权申报资料已收悉,经管理人核实后,无法对贵公司提交的债权予以确认,贵公司可向受理本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二: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国电四维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提交鉴定申请,要求对其供应的干式终端和油浸式终端进行质量鉴定。后国电四维公司变更鉴定申请范围,称因广东电网公司无法提供油浸式终端检材,故变更只对封存在江门供电局输电一所YJZWG-64/110干式终端进行鉴定。2020年10月27日,国电四维公司出具书面申请,称考虑鉴定费用较高,故申请撤回上述鉴定。此外,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国电四维公司认为在2018年充油终端更换施工中,存在电缆沟修复、吊装避雷器、线路标志牌更换与补充、耐压试验、电缆气体室SF6气体试验、GIS厂家技术服务费等多项与更换电缆终端施工无关的项目,但其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对此,广东电网公司称应以施工结算报告为准,亦不申请鉴定,如确有与施工无关的项目,可由法院认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买卖合同、采购合同、技术协议、货物框架协议(打印件)、补充协议、到货验收单(复印件)、物料直接收料单、供货确认表、110kV群湾甲线等线路干式柔性户外终端发热缺陷原因专家分析意见(复印件)及会议签到表(复印件)、《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YJZWG型电缆终端缺陷处理协调会会议纪要》(打印件)、江门局110kV电缆户外终端发热缺陷分析、《关于约谈沈阳古河、乐星红旗、国电四维公司等电缆附件供应商的会议纪要》(打印件)、2018年1月16日广东电网有限公司东莞供电局图文传真(复印件)、《关于振长甲线2号A相终端线芯渗油故障及A、B电缆进水故障的分析与整改建议》(复印件)、《关于振长甲线2号A相终端线芯渗油故障整改的回复》(复印件)、2018年1月29日广东电网有限公司东莞供电局图文传真(复印件)、《110千伏金沙牵引站供电工程电缆故障处理会议纪要》(打印件)及会议签到表(复印件)、《110kV振安T接至禾丰与新民电缆线路工程国电四维质量问题电缆附件更换协调会议纪要》(打印件)、《复合绝缘子及110kV电缆终端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视频会会议纪要》(打印件)、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图文传真(复印件)及国电四维公司回执(复印件)、《国电四维公司绝缘油及绝缘自粘带分析报告》、南方电网公司供货商约谈记录表、施工合同、工程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项目验收申请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工程签证单、日常维修委托审批表、日常维修完工确认表、结算审核汇总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开工报告、工程量清单、《110kV群碧线等线路电缆终端头应急大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生产项目变更申请表(复印件)、工程量及工程质量验收签证表、惠州供电局修理项目施工(送审)单位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审定书、《110kV振长甲线03号等电缆终端大修(抢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110kV振长甲线03号等电缆终端大修(抢修)工程设计费结算审核书》《110kV振长甲线03号等电缆终端大修(抢修)工程监理费结算审核书》、110kV仁北甲线等线路更换北京国电四维电缆终端(应急)工程结算审核书(复印件)、《关于江门局电缆附件施工方案》、电子邮件(屏幕截图打印件)、《关于惠州局终端采购、更换有关情况的更正和说明》(复印件)及附件《惠州供电局2016年、2018年更换国电四维终端相关情况汇总表》(复印件)、《关于110kV 千区甲线等线路电缆通道日常维修施工费拆分情况的说明》(复印件)及附件《工程结算审核书》(复印件)、到货清单(复印件)、入库单、发票、支付凭证、银行业务委托书、银行业务回单、照片、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广东电网公司就国电四维公司破产管理人未确认的债权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国电四维公司是否应当就其提供的干式终端向广东电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二、国电四维公司是否应当就其提供的充油终端向广东电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
一、国电四维公司是否应当就其提供的干式终端向广东电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
本案中,根据《关于约谈沈阳古河、乐星红旗、国电四维公司等电缆附件供应商的会议纪要》,国电四维公司同意将广东电网公司具备条件的YJZWG-64/110干式电缆终端免费更换为座式油浸式电缆终端,并承担全部的现场安装工作,其他施工监理费、延展电缆等费用由广东电网公司设备部负责处理。同时结合国电四维公司出具的《关于江门局电缆附件施工方案》,国电四维公司将安排二队人员进行110kV符复合油式户外终端施工,同时为保证贵局此次电缆附件安装如期完成,电缆附件安装过程中需要贵局配合确定各线路停电时间以及搭建平台、防雨棚等相关工作。综合上述内容,可以认定国电四维公司负责免费提供需要更换的电缆终端并负责安装工作,其他费用由广东电网公司承担。根据查明的事实,国电四维公司已依约向江门供电局、惠州供电局、中山供电局、梅州供电局提供了用于更换的相应油式电缆终端,双方对该事实并无争议,本院对此不再赘述。关于更换电缆终端的安装工作,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国电四维公司承担了江门供电局、惠州供电局的电缆更换安装工作,故对于江门供电局、惠州供电局的电缆终端更换安装工作,国电四维公司已依约完成了《关于约谈沈阳古河、乐星红旗、国电四维公司等电缆附件供应商的会议纪要》的承诺内容。关于中山供电局、梅州供电局的电缆更换安装工作,国电四维公司称亦由其公司进行,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中山供电局、梅州供电局的电缆终端更换安装费,理应由国电四维公司承担。关于安装费的具体金额,本院根据中山供电局、梅州供电局电缆终端更换数量、实际情况予以酌定,酌定金额为162 000元。
二、国电四维公司是否应当就其提供的充油终端向广东电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
本案中,国电四维公司认可其供应给东莞供电局的充油终端存在质量问题,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国电四维公司供应给广东电网公司其他地市局的充油终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国电四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分析如下:国电四维公司参加并盖章确认的《南方电网公司供货商约谈记录表》载明:“由于国电四维公司部分产品存在批次性缺陷,广东电网公司要求做好国电四维公司充油电缆终端开盖检查工作,但至今国电四维公司仍无法按要求提供所需的密封圈和硅脂材料等,严重影响各供电局隐患排查工作的进度。”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国电四维公司亦认可其未能按期完成问题密封带材的追溯以及落实合同编号、生产订单和采购订单等记录,在此情况下,广东电网公司为保障用电安全,自行对各地市局的充油终端进行排查并施工更换并无不当。同时,根据《南方电网公司供货商约谈记录表》中约定的处理结果,对于开盖检查发现溶胀或经追溯可能使用问题带材的在运终端,采取整体更换措施,如绝缘油已渗入电缆本体则需切除相应电缆段,供方同意采购其他厂家产品,并承担更换所需附件和电缆、施工等费用。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广东电网公司和国电四维公司均认可国电四维公司承担的费用金额中包括终端采购费,因此广东电网公司要求国电四维公司承担更换充油终端的终端采购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电缆终端采购费为1 356 132元,国电四维公司理应向广东电网公司支付此款。关于广东电网公司主张的因采购接地箱、接地线等设备材料而支出的费用95 26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附件、电缆、施工等费用的承担,根据广东电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梅州供电局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东莞供电局的《结算审核报告》、江门供电局的《结算咨询审核报告》、惠州供电局的《工程结算定审书》,可以认定广东电网公司在更换充油终端过程中确系产生了施工费、监理费、设计费等相关费用,但考虑到其中确有部分施工内容与更换电缆终端无关,或虽与更换电缆终端施工相关但并非国电四维公司电缆终端的质量问题所致,如增加砌砖、避雷器加装铝板、购买新绝缘气体、排水抽水等,广东电网公司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上述施工内容产生的合理性,同时鉴于广东电网公司和国电四维公司均明确表示不对此进行鉴定,故本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减,酌减后的设备检修费、建筑修缮费、配件购置费等各项费用总额为2 338 112.57元。国电四维公司称每套充油终端的施工费(含吊装等辅助施工费用、附件等辅料费用)为5000元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国电四维公司应向广东电网公司给付的赔偿款金额为 3 856 244.57元。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广东电网公司就本案所涉采购合同尚欠国电四维公司货款135 536元未付,但广东电网公司明确表示不在本案中抵销,故对该笔款项本案不予涉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共计三百八十五万六千二百四十四元五角七分;
二、驳回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万二千二百一十四元七角三分,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万四千五百六十四元七角七分(已交纳),由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三万七千六百四十九元九角六分(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曲 爽
审  判  员   寻朝兰
审  判  员   曹志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黄 萍
书  记  员   席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