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等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8民初5847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东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3008902C。

诉讼代表人:袁振春,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北京国电四维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东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782359972。

诉讼代表人:袁振春,北京国电四维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以上二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方,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国电四维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住北京市密云区。

以上二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国电四维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技术公司)、北京国电四维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洁能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方、陈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二被告应支付原告绩效提成133 213.86元,上述款项为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应当在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予以优先清偿;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电力技术公司是清洁能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公司管理层、公司员工均混同共用。原告自2010年入职清洁能源公司,同时为二被告提供售前售后技术服务,并以被告电力技术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业务合同,与二被告均形成劳动关系。2018年6月19日,密云法院作出(2018)京0118破申8号、3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受理对清洁能源公司和电力技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嘉信达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二被告的破产管理人。根据二被告的工资薪资政策,原告的薪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基本工资,一部分为设备调试验收、故障维修、改造、维护、售前、备品备件销售及设备回款等绩效提成。截至2018年6月,二被告累计拖欠原告绩效提成133 213.86元未付。绩效提成属于职工工资,在二被告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予以优先清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电力技术公司、清洁能源公司:认可原告陈述的电力技术公司系清洁能源公司的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公司管理层与公司员工存在混同共用的情况,经查询财务账目,现挂在原告个人账上的绩效提成金额为118 237.36元,原告系部门经理,公司所欠其部门人员的绩效提成均挂在原告的个人账上,请求法院确认是否为职工债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电力技术公司系清洁能源公司的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公司管理层与公司员工存在混同共用的情况。2010年12月2日,***入职清洁能源公司,系公司售后技术服务人员,同时为清洁能源公司和电力技术公司提供售前售后技术服务。依据清洁能源公司的销售政策,配件销售、技术服务合同达成款项对应的均有绩效提成,***的工资为基本工资+绩效提成。绩效提成在销售人员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回款后根据提成标准计算,绩效提成以挂财务账的方式入账。***任部门经理职务,每月的基本工资为8000元。

2018年6月19日,本院根据深州市远征氟塑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8)京0118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州市远征氟塑料有限公司对电力技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本院根据北京菱科恒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8)京0118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菱科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对清洁能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7月12日,本院作出决定书,指定北京嘉信达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电力技术公司、清洁能源公司的管理人,指定袁振春为管理人负责人。

2020年5月29日,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本院分别作出(2018)京0118破1号及(2018)京0118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清洁能源公司、电力技术公司破产。

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后,清洁能源公司出具职工债权清单(工资部分)。2020年8月12日,***向清洁能源公司、电力技术公司管理人提交职工债权清单异议及更正申请书,对职工债权清单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清洁能源公司、电力技术公司对***的异议申请未予更正。***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现***的个人账户上的绩效提成挂账金额为118 237.36元,上述款项由***代其部门所有售后服务人员持有,双方均同意如确认为职工债权,由清洁能源公司、电力技术公司向***清偿,***再将款项支付给其部门工作人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8)京0118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2018)京0118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2018)京0118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8)京0118破1号民事裁定书,工资明细表,产品销售政策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开庭审理中,双方对于清洁能源公司、电力技术公司***个人账户的绩效提成挂账金额为118 237.36元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关于绩效提成,根据清洁能源公司、电力技术公司的相关规定,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报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提成两部分组成,而绩效提成是按实际销售产品到账货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因此,根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结合***的工资与业务挂钩的实际情况,绩效提成应为工资,性质属于职工债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对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国电四维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118 237.36元,应当在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予以优先清偿。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8元,由***负担176元(已交纳),由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国电四维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33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寻朝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朦
书  记  员   商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