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康宸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等与云南康宸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民初9900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19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佳娜,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女,汉族,1973年5月17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隆乾、顾娅萌(实习),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康宸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丹霞路集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2672974U。
法定代表人:康永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昆明红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岗头村**办公楼**201-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56947306。
法定代表人:闫政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鸣,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康宸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昆明红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康宸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昆明红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7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李韵桃
人民陪审员  张***
人民陪审员  熊绍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