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康宸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云南**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914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执行人:云南**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2672974U。
住所地:昆明市丹霞路集成大厦****。
法定代表人:康永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终8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4,886.7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驰原
人民陪审员  董艳玲
人民陪审员  孙昆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辉
书记员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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