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康宸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康宸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2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彝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云南康宸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丹霞路集成大厦14层B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东川区古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康宸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云南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49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履行了人民币320390.00元的还款义务,另经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康宸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云南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49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