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合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江宏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4-12-11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69号
原告东莞市合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为XXX。
法定代表人陈洪森。
委托代理人汲广珍、韩晓锋,分别系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
被告东莞市万江宏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为XXX。
法定代表人李振航。
原告东莞市合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万江宏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东莞市合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汲广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莞市万江宏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宏达花园G型公寓楼各住宅户低压电能表安装及低压电缆敷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总价为1000000元,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被告将工程总款30%一次付清给原告,到2010年3月10日将工程总款30%一次付清给原告,到2010年4月30日将工程总款40%一次付清给原告。2010年7月6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位于万江茶叶市场宏达花园内的东莞市万江宏达花园安装1000KVA变压器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造价为590000元,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被告按合同造价约30%工程款一次性付清给原告,到2010年8月30日前按合同造价工程款约30%一次性付清给原告,到2010年12月10日将剩余工程款一次性付清给原告。2010年,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位于万江茶叶市场宏达花园内的宏达花园G栋住宅楼市电/发电转换电气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造价为85000元,在合同生效10天内,被告将工程款一次性付清给原告。上述工程均已全部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共16750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30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375000元,对此,被告还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收执,此后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清偿拖欠原告工程款1375000元人民币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从2010年3月10日始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13年12月25日止为376986.67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被告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宏达花园G型公寓楼各住宅户低压电能表安装及低压电缆敷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总价为1000000元,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被告将工程总款30%即300000元付清给原告,到2010年3月10日将工程总款30%即300000元付清给原告,到2010年4月30日将工程总款40%即400000元付清给原告;2010年7月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东莞市万江宏达花园安装1000KVA变压器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造价为590000元,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被告按合同造价约30%工程款170000元付清给原告,到2010年8月30日前按合同造价工程款约30%即170000元付清给原告,到2010年12月10日将剩余工程款250000元付清给原告;2010年8月上旬,原、被告双方还签订一份《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宏达花园G栋住宅楼市电/发电转换电气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造价为85000元,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被告将工程款付清给原告。上述工程均已在2010年9月10日经被告验收。2013年3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宏远花园G型公寓楼电能表安装工程款项700000元、宏达花园安装1000KVA变压器工程590000元、宏达花园G栋住宅楼市电/发电转换电气安装工程85000元未付,并承诺于2013年12月底前归还,原告对该欠条中欠款的数额确认,但认为在2013年12月底前履行只是被告的单方承诺。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协议书》、《安装工程合同书》(二份)、客户工程竣工查验报告单、工程竣工报告单(二份)、欠条,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安装工程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工程款137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且早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该款项被告应付给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2010年3月10日前支付300000元、在2010年4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在2010年7月16日前支付170000元、在2010年8月30日前支付170000元、在2010年12月10日前支付250000元、在2010年8月20日前支付8500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前述款项,因此,被告应从合同约定的前述付款期限届满次日分别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即分别以300000元、400000元、170000元、170000元、250000元、85000元为本金,分别从2010年3月11日、2010年5月1日、2010年7月17日、2010年8月31日、2010年12月11日、2010年8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原告诉请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万江宏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合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375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300000元、400000元、170000元、170000元、250000元、85000元为本金,分别从2010年3月11日、2010年5月1日、2010年7月17日、2010年8月31日、2010年12月11日、2010年8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合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艳霞
代理审判员 王晓坤
人民陪审员 梁小玲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聂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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