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公司

丽水市信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公司(温州市政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1102民初4443号
原告丽水市信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公司(温州市政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丽水市信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信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信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3元,减半收取596.5元,由原告丽水市信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俊伶
代书记员 莫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