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公司

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公司与浙江佳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303民初603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公司诉被告浙江佳和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余恩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各方已和解,现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732元,减半收取4866元,由原告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公司负担。
审判员  诸朝臻
书记员  韩苗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