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执保2049号
申请人:***,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寿县。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申请人:邹城市中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中心店镇邹兖公路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267155941B。
法定代表人:饶兴鲁,董事长。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邹城市中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5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0)鲁0883财保65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邹城市中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5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 孔庆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