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220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孟令贤,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执行人:巩伟,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执行人:邹城市中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中心店镇邹兖公路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267155941B。
法定代表人:饶兴鲁,董事长。
被执行人:邹城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中心店镇中付村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N5WHU14。
法定代表人:史明其,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0)鲁0811财保16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孟令贤、巩伟、邹城市中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阴衍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乔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