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中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邹城市中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财保658号

申请人:***,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寿县。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申请人:邹城市中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中心店镇邹兖公路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267155941B。

法定代表人:饶兴鲁,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邹城市中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5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邹城市中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5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