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民初877号
申请人:池州市建平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路杏花村大道西南香格里拉****112、112复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50174076J。
法定代表人:黄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平,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勋,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池州市智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华山路与延河路交叉口智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5710024N。
法定代表人:张丽,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池州市建平架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池州市智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池州市建平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池州市智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账户300,000元,并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池州市建平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池州市智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账户30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明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