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703执121号
***、池州市智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池州市智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菏定劳人仲案字[2022]第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案确定的其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池州市智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菏定劳人仲案字[2022]第5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