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天霸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25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威环执字第1500-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天霸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35000元(含执行费3322元),用以履行本案本金173962.8元,案件受理费189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55825.2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332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