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民初40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锋,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执行案外人):威海天霸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昊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运超,男,系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威海东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梁泽文,董事长。
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天霸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威海东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1元,减半收取计4435.5元,由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大海
代理审判员 李佳忆
代理审判员 宋 杨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丁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