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28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长阳龙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四冲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732710075M。
法定代表人:刘祥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泰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大道新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559744065。
法定代表人:文乾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长阳龙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泰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宜昌泰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院(2018)鄂0528民初1139号民事调解书。经过本院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宜昌泰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高措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邓金朝
二〇一九年十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毛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