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兴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执175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刘岩,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安丘市兴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向阳路A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0600030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岩、***、安丘市兴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2020)鲁0784民初400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784执17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初立江
审判员  陈宗宝
审判员  刘陆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