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兴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安丘市兴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执30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
被执行人:安丘市兴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市人民路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马新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丘市兴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84执30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世平
审判员  刘陆洲
审判员  于德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