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3民初1402号
原告:绍兴市袍***建筑材料商行,住所地绍兴市马山镇长溇**。
经营者:杨卫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丰,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萍,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壹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宝善桥村南周坂**
法定代表人:陈治。
被告:***,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绍兴市袍***建筑材料商行诉被告绍兴壹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袍***建筑材料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袍***建筑材料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绍兴市袍***建筑材料商行负担。
审判员 沈海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金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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