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执复19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临沂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往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中丘路与海关路交汇处小埠东居委。
法定代表人:曲贞文,经理。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莒南县道口镇广亮门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莒南县道口镇广亮门社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陈立涛,主任。
复议申请人***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302执异32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9)鲁1302执8029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莒南县道口镇广亮门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亮门社区村委)对该院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称,请求依法撤销(2019)鲁1302执8029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并停止对异议人的执行。事实与理由:贵院认定天宇公司对异议人享有到期债权1441379.76元是错误的。因为在2019年11月10日天宇公司已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且***就以上债权于2020年8月20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莒南县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鲁132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判决异议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841379.76元及利息,其他内容详见判决书。后异议人对该判决提出上诉,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判决,现(2020)鲁1327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综上所述,贵院认定的到期债权已转让给***,已不存在,且数额与事实不符。经莒南法院判决后认定,异议人已偿还天宇公司以上债权60万元,现莒南县法院判决偿还***工程款数额841379.76元及利息损失。因此,贵院所认定的到期债权已消失,应由莒南县法院管辖执行本案标的款841379.76元及利息损失,其他60万元债权,贵院应向天宇公司执行。故贵院作出的(2019)鲁1302执8029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应依法停止对异议人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称,兰山区法院执行庭对广亮门社区村委所欠工程款的执行是正确的、有法律依据的。法院根据临沂市中级法院(2017)鲁13民终2591号终审判决书和天宇公司2019年11月10日出具的债权转让证明,法院的执行是正确的,对于莒南县法院民事判决书和中院(2021)鲁13民终3386号民事判决书是关于我们对广亮门社区村委所欠工程款8年的利息和他们的违约金,与这个案件无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查明,***与天宇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7年l月10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4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2017)鲁13民终25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维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1302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1302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临沂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投资款883899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于2019年10月17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该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异议人作出(2019)鲁1302执8029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如下:因本案已经入执行阶段,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天宇公司到期债务1441379.76元至本院指定账户。该通知书于2021年2月2日邮寄送达至广亮门社区村委。该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19)鲁1302执8029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天宇公司在你处的代管资金1441379.76元至该院,用以清偿本案债务。
另查明,天宇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出具《债权转让声明》,载明“我公司与莒南县道口镇广亮门村委承建两栋社区居民楼,约6500平方米,总工程款500万元。由于村委违约,我公司与广亮门村委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广亮门村委没能按合同履行职责,由于村委的违约,村委应承担审计总价的工程款1441379.76元及10%的违约金,现我公司将债权转给我公司的合伙人***。”***因与广亮门社区村委、天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广亮门社区村委立即偿还工程款总计1441379.76元及逾期利息。莒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鲁1327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判令广亮门社区村委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841379.76元及利息,并在该案中查明***已经通过债权转让的行为享有了涉案债权。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鲁13民终338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到期债权执行的相关规定可知,该院向异议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该通知书已告知异议人如对本通知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提出,在其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该院作出(2019)鲁1302执8029号执行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现广亮门社区村委对该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院应当停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本案中,异议人主张涉案债权已不存在,并提供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327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书、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民终3386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天宇公司已经将涉案债权转让由***享有,并判决广亮门社区村委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主张(2021)鲁13民终3386号民事判决是对广亮门社区村委所欠工程款的利息和违约金与该判决查明事实不符,天宇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给***,***已就广亮门社区村委的债务提起诉讼,且已经莒南县人民法院及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其可凭该判决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认为天宇公司对广亮门社区村委存在其他到期债权,可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待取得该到期债权的执行依据后再另行申请执行。综上,广亮门社区村委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该院予以支持。2021年9月29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2021)鲁1302执异325号执行裁定:一、停止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2019)鲁1302执8029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2019)鲁1302执8029号执行裁定书;二、驳回异议人莒南道口镇广亮门社区村民委员会的其他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302执异325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事实和理由:复议申请人***与天宇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天宇公司对广亮门社区村委享有到期债,复议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了第三人代位执行。2021年1月25日,兰山区人民法院依申请向广亮门社区村委下达了(2019)鲁1302执8029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在15天异议期内,广亮门社区村委没有提出书面异议,也没有向复议申请人履行到期债务,而是在2021年8月27日才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之诉,显然已过法定期限。复议申请人依法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302执8029号执行裁定书是合理合法的。现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据广亮门社区村委申请,作出了(2021)鲁1302执异325号裁定书,中止执行。该执行法院程序上的违法性必然导致执行结果实体上的违法性,将会损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在广亮门社区村委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对此,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302执异325号执行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2022年修正之后为第四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到期债权执行的相关规定审查认为,该院向广亮门社区村委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在广亮门社区村委未在告知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该院作出(2019)鲁1302执8029号执行裁定书亦符合法律规定,但广亮门社区村委对该到期债权提出异议后,该院应当停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对上述认定,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已进行分析阐述,本院予以支持,不再赘述。复议申请人***如坚持认为被执行人天宇公司在广亮门社区村委有到期债权,可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302执异325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302执异325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思伟
审判员  密启娜
审判员  柏建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