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6743号 申请执行人:左双美,女,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29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11月11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2月9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9月23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金座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55号临沂商城国际会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聚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02民终4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双美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金座经贸有限公司、临沂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5643.68元,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支取64758.68元,余885元转执行费,同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申请人未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作出悬赏拘留申请。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可以自愿悬赏执行及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如无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635817.32元及利息、**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硕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