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铁力建材有限公司

云南凯威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铁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5民初2272号
申请人:***威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569931284。
法定代表人:王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山西铁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工业区振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28152293Y。
被申请人:谢振锋,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申请人***威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铁力建材有限公司、谢振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铁力建材有限公司和谢振锋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的银行账户资金2299852.53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威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AKUMOAFZ0120Q000368B)提供金额为2299852.53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铁力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开设的04502301040003506账号下的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谢振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开设的6228480908274499676账号下的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两项冻结金额限于2299852.5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威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新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