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铁力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铁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02民初8324号
原告:山西铁力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祝融万权(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铁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山西铁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铁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铁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31元,减半收取计12266元,由原告山西铁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续笑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