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22民初2300号
原告:**,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大佳(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锦春,古田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长*****公路北港信息大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系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告:古田县鹤塘中心小学,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鹤塘镇祥宅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小学校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古田县鹤塘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201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履行了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计60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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