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427民初5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城北新村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沙阳乐园国安度假村假日城A1-2号,通信地址沙县金鼎城10幢1单元1001室。
法定代表人:曹永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仙,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金古工业园,通讯地址沙县莲花新城中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兴磊公司”)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力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明、被告兴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兴磊公司、力信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55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兴磊公司、力信公司立即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72万元(从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以及支付**从2016年12月12日起至还清工程款本金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以上二项合计人民币327万元;3、本案财产保全费,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全部由兴磊公司、力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兴磊公司、力信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力信公司将位于沙县金古工业园区南区内建筑面积约7500㎡;包工、包料发包给兴磊公司承包施工。兴磊公司与**于2013年3月14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兴磊公司同意将从力信公司承包来的建筑施工合同内部承包给**施工,由**全额投资建设施工,**为该工程的受益方。合同生效后,由**投资承建了力信公司的以上建设施工工程,该工程于2013年12月竣工。于2013年12月11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截止2015年2月13日力信公司尚欠**工程款255万元。因力信公司资金未到位,经该力信公司研究决定,承诺该拖欠工程尾款按月息1分补偿给**,计息时间从本工程结构验收合格之曰起计息至工程款还清为止。截止2016年12月11日,力信公司尚欠**该工程款本金人民币255万元,利息72万元。兴磊公司擅自放弃**承建的,力信公司所有的位于沙县金古工业园区南区即海西音像制品交易城一期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兴磊公司应承担力信公司不能清偿工程款本金和利息的付款义务。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力信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02474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力信公司立即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72万元(从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以及支付**从2016年12月12日起至还清工程款本金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以上二项合计2744740元;3、放弃对兴磊公司诉讼请求。
兴磊公司辩称,1、同意**变更的诉讼请求;2、力信公司尚欠的工程款255万元中属于**的工程款2024740元,同意由**直接向力信公司主张;3、力信公司尚欠的工程款255万元中属于兴磊公司的525260元(管理费、税金、项目部人员工资),应由力信公司优先支付兴磊公司。
力信公司应诉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诉讼中本院依**申请,于2017年1月9日依法作出(2017)闽0427民5号民事裁定书,网络冻结了力信公司在福建省内开户的可查询可冻结的银行账户,并查封了力信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12日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3年1月29日兴磊公司与力信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力信公司将位于沙县金古工业园区南区内建筑面积约7500㎡的海西音像制品交易城,以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发包给兴磊公司承包施工。
2、2013年3月14日兴磊公司与**签订了《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兴磊公司同意将从力信公司承包来的工程项目与**合作,由兴磊公司派项目部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技术等方面的控制管理,**作为该工程的受益方,即工程项目经济承包责任人,对该工程建设进行资金投入并组织施工,且对该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负全部责任。
3、2013年12月11日,**承包施工的力信公司海西音像制品交易城一期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4、2014年10月23日,**承包施工的力信公司海西音像制品交易城一期工程送审金额为12453728元,经兴磊公司、力信公司审核后,最后审定金额为955万元。嗣后,力信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00万元,尚欠工程款255万元。
5、兴磊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7日、2014年1月13日向沙县房管所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对承建的力信公司海西音像制品交易城一期工程的建设工程款,自愿放弃优先权。
6、2015年2月13日,力信公司向兴磊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主要内容,力信公司投资建设的海西音像制品交易城一期工程项目由兴磊公司承建,截至目前尚欠工程尾款255万元,现因融资不利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经本公司研究决定承诺拖欠的工程尾款按月息1分补偿给建设单位班组,计息时间从本工程结构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息至款项还清为止。
7、2016年12月26日兴磊公司与**向力信公司发出的《催款联系单》主要内容,2014年10月23日决算审核确信的海西音像制品交易城(一期)即音像制品展未、交易中心及自动交易中心工程款255万元。力信公司承诺若不能按合同履行应支付此款项相应利息(1分利息)。具体计息金额同意按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每月按利率1%计息。
8、诉讼中,经兴磊公司与**对力信公司尚欠的工程款255万元进行核对,其中属于**的工程款2024740元,属于兴磊公司的525260元(管理费、税金、项目部人员工资)。兴磊公司同意力信公司尚欠**的工程款2024740元及利息,由**直接向力信公司主张。
9、2017年1月9日**因申请财产保全支出案件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兴磊公司与力信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及兴磊公司与**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系签订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实际施工的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力信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力信公司尚欠**工程款202474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支付。力信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息(计息时间从本工程结构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息至款项还清为止),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要求力信公司支付工程款202474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要求力信公司支付利息72万元(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计算从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以及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6年12月12日起至还清工程款之日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因本案申请财产保全负担的案件申请费5000元,应由力信公司负担。兴磊公司要求力信公司优先支付525260元(管理费、税金、项目部人员工资),应另行主张,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工程款2024740元;
二、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720000元(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计算从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及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6年12月12日起至还清工程款之日利息;
三、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案件申请费5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57.9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378.96元,由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力信(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转账交纳诉讼费用务必在转账单上注明案号。户名:沙县人民法院。帐号:18×××31。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沙县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长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玉春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爱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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