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高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民终字第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沙县凤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沙县(2014)沙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哲明
代理审判员*新华
代理审判员*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