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624执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龙山镇文技校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74744148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4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执行人:诏安县深桥镇径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深桥镇径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4782150715W。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624民初643号法律文书,于2023年2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诏安县深桥镇径尾村村民委员会给付563672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5118元、执行费803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3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已冻结被执行人诏安县深桥镇径尾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存款9623.3元,并于2023年3月8日付给申请人。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3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9623.3元,尚有554048.7元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诏安县深桥镇径尾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中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