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3619号之一
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5759386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南靖县龙山镇文技校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7474414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