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中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602执20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中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诺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龙山镇文技校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7474414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福建中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