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3民初4413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两煌,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县绥安工业区绥安工业区四通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91743665M。
法定代表人:戴龙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霞,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