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4543号
原告:**县新美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县东桥镇西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850737627。
法定代表人:周九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玲,苏清辉,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县螺阳镇维斯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1W1NQXB。
负责人:戴志坚。
被告: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工业园四通物流园****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91743665M。
法定代表人:戴龙泉,经理。
原告**县新美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县新美港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新美港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县新美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3611.1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李淑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