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惠安县新美港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4543号

原告:**县新美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县东桥镇西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850737627。

法定代表人:周九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玲,苏清辉,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县螺阳镇维斯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1W1NQXB。

负责人:戴志坚。

被告: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工业园四通物流园****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91743665M。

法定代表人:戴龙泉,经理。

原告**县新美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县新美港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新美港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县新美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3611.1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李淑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