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4民初2158号 原告:漳州市诏安亿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江滨路(胡厝车村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782169723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奕娟,女。 被告:***,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工业园区绥安工业园四通物流园1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91743665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漳州市诏安亿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漳州市诏安亿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漳州市诏安亿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绮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