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02执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福建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平湖路真武山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853111881。
法定代表人:李剑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被告福建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8)闽0602民初61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并从2016年5月3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被告福建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40元,减半收取6320元,由两被告负担。执行案号(2019)闽0602执905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证券、工商、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另案查封、冻结,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处置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法定查控查询,仍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财产,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602执9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卞国平
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
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