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03执1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
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平湖路真武山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853111881。
法定代表人:李剑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林月婷,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3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月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月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0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3490元、执行费21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月婷、***的银行开设账户、网络资金、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月婷、***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有机动车登记信息,无不动产及对外投资。
2、上述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但余额不足缴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故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本院已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办理查封登记手续,但因查无去向未能实际扣押。
3、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4、已向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月婷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月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5、拟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林月婷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但因查无被执行人下落,至今未能实施。
6、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完全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月婷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闽0603民初5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江**
审判员 蔡 媛 媛
审判员 杨 宝 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萌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