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05民初2442号
原告: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61690945W。
法定代表人:江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辉,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耀东,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喜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1元减半收取435.5元,由原告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庆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杨雅鑫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