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681民初6226号
原告: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东园镇凤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61690945W。
法定代表人:江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辉,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耀东,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益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54979243Q。
法定代表人:谢坤地,总经理。
原告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4元,减半收取1832元,由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辉
人民陪审员 刘国成
人民陪审员 赵加坤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