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

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681民初4063号
原告: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东园镇凤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61690945W。
法定代表人:江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旭,男,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5号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2624191。
法定代表人:孙碧庆,负责人。
原告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62元,减半收取计8331元,由原告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建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甘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