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

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赵良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30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浦执行字第590号
申请执行人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住龙海市东园镇。
法定代表人郭智生。
被执行人赵良顺,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本院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67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良顺认欠申请执行人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50000元,款限于2014年3月26日前支付100000元,2014年7月30日前付清150000元。若被执行人赵良顺未能按期付清,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可对未付的款项及违约金全部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失信、查控等措施,因被执行人赵良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浦民初字第672-2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庄江海
审判员  许云川
执行员  薛伟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智良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