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

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西铁执字第00045号
申请执行人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志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烨,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原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威,董事长。
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变更为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4)西铁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变更为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93378.9元,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有关开户银行、国土资源局、房屋管理局、车管所等管理部门多方查证,查明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丰田牌车一辆(车号:陕DA1108)、陆地巡洋舰霸道2694CC越野车一辆(车号:陕DAD002)、丰田牌车一辆(车号:陕DAB002)、森林人1944CC越野车一辆(车号:陕DA1656)、江铃牌车一辆(车号:陕DA2976)、江铃牌车一辆(车号:陕DA2861)、森林人1944CC越野车一辆(车号:陕DA3741),于2015年10月13日在车管部门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为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裁定变更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督促,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全部债务款,本案案件执行费9334元双方约定各承担一半并已交纳,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4)西铁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光平
审 判 员  乔冬青
代理审判员  江 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