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81民初5317号
原告: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东园镇凤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6169094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清县三溪乡三溪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754966469P。
法定代表人:林镇。
原告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华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6675元,减半收取8337.50元,由原告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金叶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