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003民初354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现住灯塔市。
委托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西二道街富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49771528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7月18日,满族,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第三人:**,男,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第三人:***,男,1961年3月20日出,汉族,现住辽阳县。
第三人:**某,男,1964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县。
第三人:**某,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县。
第三人:***,男,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县。
第三人:***,男,1961年7月4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县。
第三人:***,男,1968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第三人:***,男,1967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第三人:***,男,1958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第三人:***,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市文圣区。
第三人:***,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
第三人:***,男,1958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市文圣区。
十三位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辽阳市文圣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等13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