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003民初354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现住灯塔市。 委托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西二道街富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49771528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7月18日,满族,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第三人:**,男,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第三人:***,男,1961年3月20日出,汉族,现住辽阳县。 第三人:**某,男,1964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县。 第三人:**某,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县。 第三人:***,男,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县。 第三人:***,男,1961年7月4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县。 第三人:***,男,1968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第三人:***,男,1967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第三人:***,男,1958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第三人:***,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市文圣区。 第三人:***,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 第三人:***,男,1958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市文圣区。 十三位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辽阳市文圣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等13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